{"error":false,"id":["20210313772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3772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06:41+08:00","提案日期":"2023-04-14","最新進度日期":"2023-05-16","法律編號":["07251"],"法律編號:str":["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14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5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5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11_00580/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194"}],"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147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03145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37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306號","提案編號":"20委10033306","提案人":["劉建國"],"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鑒於交通部組織改造，且配合行政院之組織調整，新設立或改制組織如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等單位，惟法律部分尚未跟進修正。為使日後交通部組織完善以利行政，並落實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精神，爰此提案「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廖萬堅","邱議瑩","林俊憲","林淑芬","高嘉瑜","林宜瑾","林昶佐","鄭運鵬","羅致政","江永昌","賴品妤","湯蕙禎","吳思瑤","鍾佳濱","吳琪銘"],"對照表":[{"law_id":"07251","law_name":"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公路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公路工程及公路管理業務，特設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公路之發展及建設規劃。\n\n二、省道之養護及改善；縣道、鄉道及區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n\n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n\n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理；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n\n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n\n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七、公路地質調查、工程材料測定、材料配比設計、工程施工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n\n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n\n九、因應數位轉型、氣候變遷及交通科技之公路工程及監理業務事項。\n\n十、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n\n二、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n\n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一、本局係由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各區養護工程處、各區監理所、公路人員訓練所、材料試驗所、西部濱海公路北、南區臨時工程處、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調整設立，現職人員含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資位制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原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之人員，本法施行後，本局為中央三級任用機關，為保障移撥現職人員之權益，爰制定本條條文，以為過渡條款。\n\n二、交通事業資位制與簡薦委制之薪級待遇結構等均有所不同，人員轉任尚須受職務列等、相當年資提敘之限制，故部分資位制人員轉任後權益將受損，致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有部分人員仍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資位人員），考量組改非當事人自願，當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為最優先考量，故規定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繼續適用原交通事業資位制相關法令規定，以保障權益，惟期限屆滿翌日起僅得任原資位原職務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不得再適用原法令或改任其他職務。\n\n三、過渡期間任用及資位人員二者間陞遷衡平問題，未來於內部陞遷資績評分及職缺遞補之設計，將予衡平考量，使新機關在公平、公開、公正用人制度下，兼顧同仁陞遷權益及歷練發展。\n\n四、士級人員之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對照係低於委任第一職等，無法依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相當官職等職務，爰規定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適用原交通事業資位制相關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以保障權益，惟期限屆滿翌日僅得任原資位原職務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不得再適用原法令或改任其他職務。\n\n五、組改非可歸責於機關同仁，考量適用原資位制人員有取得高一資位之機會，尤以士級人員僅得以士級資位繼續任用，如不續辦升資考試，該等人員將永無升遷轉任管道，由於人數眾多，對於機關員工士氣、組織氣候及管理上必造成不利之影響，故明定得續請辦升資考試。惟查原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及高速公路局組織法均規定以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茲以辦理期限即將屆滿，爰以高速公路局組織法施行五年後之日期為屆滿日，明定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並規定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n\n六、第四項明定現職人員一經辦理轉任為簡薦委人員，不得再變更為適用原法令之人員（資位人員），以維機關用人之穩定。\n\n七、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經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得參加勞工保險，嗣因原機關（構）依法律整併或改制（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改參加本保險。另依據銓敘部五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五九）臺為特二字第一○七四號函釋略以，士級人員已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取得資位者，應准依其志願選擇參加公保；銓敘部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部退一字第○九七二九一七二一八號令、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部退一字第○九七二九五四七四五一號令略以，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有給專任公務員，應參加公保。惟在該令發布前已選擇參加勞保者，繼續在原事業機構任職者，仍繼續參加該保險，不再變動，嗣後若調任其他機關時，應改參加公保。為保障本局及所屬機關現有參加勞工保險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之權益，爰明定渠等人員得以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惟於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之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n\n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n\n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n\n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772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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