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5435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5435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03:32+08:00","提案日期":"2023-05-12","最新進度日期":"2023-05-16","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11_0000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世杰","陳亭妃","蘇震清"],"連署人":["湯蕙禎","賴惠員","陳明文","邱志偉","王美惠","蘇治芬","江永昌","賴瑞隆","劉建國","林淑芬","林岱樺","莊瑞雄","吳琪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960號","提案編號":"20委10034960","案由":"本院委員黃世杰、陳亭妃、蘇震清等16人，考量廢棄物發電設備，係透過經處理之廢棄物作為燃料能源燃燒，轉化為電能並發電之設備，雖相較一般燃煤發電，對於環境影響較小，但仍屬會排放溫室氣體及空氣物染物之能源，為顧及周邊地區之發展與居民福祉，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爰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將廢棄物發電設備者納入再生能源發電業，並須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促進社區和諧發展。（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n二、增訂廢棄物發電設備者之自用發電設備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並有銷售電能予電業時，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回饋社會。（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n\n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n\n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第三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71","說明":"廢棄物發電設備，雖係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惟因其係透過經處理之廢棄物作為料源燃燒，轉化為電能之設備，雖相較一般燃煤發電，對於環境影響較小，但仍會排放溫室氣體及空氣污染物影響附近地區，在顧及周邊地區之發展與居民福祉，並兼顧企業社會責任下，爰修正第三項規定，新增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廢棄物發電設備者，應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修正":"第六十五條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n\n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廢棄物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n\n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第三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現行":"第六十九條　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其銷售量以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n\n一、能源效率達電業管制機關所定標準以上者，其銷售量得達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五十。\n\n二、生產電能所使用之能源屬再生能源者，其生產之電能得全部銷售予電業。\n\n前項購售之契約，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未滿二千瓩者應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副本送電業管制機關。","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76","說明":"一、「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設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認定之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為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之廢棄物發電設備者，將電能銷售予電業時，因其係透過經處理之廢棄物作為料源燃燒，轉化為電能並銷售，除有排放溫室氣體及空氣污染物外，售電比例更不以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二十為限，最高甚可達百分之百全額售電之情形，營運上已近似於發電業。\n\n二、在顧及周邊地區發展與居民福祉下，爰新增第三項規定，課以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為廢棄物發電設備者，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之義務，並準用第六十五條規定。","修正":"第六十九條　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其銷售量以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n\n一、能源效率達電業管制機關所定標準以上者，其銷售量得達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五十。\n\n二、生產電能所使用之能源屬再生能源者，其生產之電能得全部銷售予電業。\n\n前項購售之契約，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未滿二千瓩者應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副本送電業管制機關。\n\n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為廢棄物發電設備者，有第一項銷售電能予電業之情形，準用第六十五條規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43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543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543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543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