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22939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229390000","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3:35:39+08:00","提案日期":"2023-11-03","最新進度日期":"2023-11-07","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6/LCEWA01_100806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6/LCEWA01_100806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806_00049/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會期":"10-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03","2023-11-07"],"會議代碼":"院會-10-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羅致政","吳思瑤"],"連署人":["陳培瑜","黃秀芳","賴惠員","沈發惠","許智傑","林俊憲","林楚茵","蘇治芬","鍾佳濱","郭國文","蔡培慧","余天","羅美玲","江永昌","洪申翰","蔡易餘","陳亭妃","陳素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455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455","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羅致政、吳思瑤等21人，鑒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其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為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俾後續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許可之樣態與期間等，得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80","law_nam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依前二項許可居留並取得外僑居留證之人，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該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n\n依前三項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n\n前項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經不予許可者，不予許可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law_content_id":"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12","說明":"一、查入出國及移民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將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不得申請居留及變更居留原因之樣態予以明確規範，並將該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之適用範疇，放寬不再僅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者為限，另增訂不予許可之樣態，致本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範事項產生異動。\n\n二、考量前揭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修正後，適用範疇應可涵蓋所有外國人，爰刪除本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俾後續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許可之樣態與期間等，得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修正":"第十二條　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93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2939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2939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2939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