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128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128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37:33+08:00","提案日期":"2024-03-15","最新進度日期":"2024-06-17","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5_00077/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936/113420093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936/113420093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936/113420093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936/113420093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19,26,2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19,26,22-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1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19,26,2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243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57270000","議案名稱":"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0人、委員邱議瑩等19人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47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1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2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4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美玲"],"連署人":["邱志偉","吳秉叡","王美惠","鍾佳濱","賴惠員","陳俊宇","莊瑞雄","許智傑","徐富癸","李坤城","陳培瑜","洪申翰","范雲","郭昱晴","林月琴","沈伯洋","蘇巧慧","黃捷","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28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285","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為強化吸引僑外碩士、博士畢業生留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世界許多主要國家如德國、紐西蘭、日本、加拿大、南韓等，均面臨少子化壓力，故逐步放寬移民法規與政策，以加強攬才誘因；另COVID-19疫情解封後，各國為彌補疫情期間勞動力流動停滯問題，均加大延攬勞動力。\n二、台灣的少子化問題為世界各國中最為嚴重者，同時又面臨各國攬才競爭，亟需透過移民法規鬆綁以強化台灣攬才誘因，故針對僑外生在我國就學者，放寬為取得學位、符合修業年限規定，並留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均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對照表":[{"law_id":"08180","law_nam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成年。\n\n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n\n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n\n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在我國就學。\n\n二、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n\n三、以前二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n\n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其居留原因係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學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n\n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一年。\n\n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說明":"為因應台灣少子化及勞力緊缺，並應對世界各國缺工缺才的攬才競爭壓力，擬強化本國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故放寬針對僑外生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副學士以及學士學位，符合修業年限規定，並留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亦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以增加長期留臺誘因。\n\n另針對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條件規定，兩者無差別待遇之必要，故修訂予以統一。","修正":"第十四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成年。\n\n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n\n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n\n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在我國就學。\n\n二、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n\n三、以前二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n\n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其居留原因係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學士以上學位者，得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學士學位且就讀四年以上者折抵二年，副學士學位且就讀二年以上者折抵一年，以上各學位不得合併折抵。\n\n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28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28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28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28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