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165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165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21T12:18:45+08:00","提案日期":"2024-03-22","最新進度日期":"2026-04-20","法律編號":["01527"],"法律編號:str":["娛樂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6_00047/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2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210140000","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欣瑩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23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委員林楚茵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6756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5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0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1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9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2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81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23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明才","顏寬恒","廖先翔","洪孟楷"],"連署人":["林德福","林思銘","陳雪生","陳超明","黃建賓","鄭天財Sra Kacaw","吳宗憲","蘇清泉","魯明哲","鄭正鈐","萬美玲","陳玉珍","邱鎮軍","涂權吉","徐欣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65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659","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顏寬恒、廖先翔、洪孟楷等19人，鑒於1997年5月4日修正《娛樂稅法》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全面廢除娛樂稅。如今時過境遷，娛樂稅的課稅客體，諸如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已是民眾生活日常，與當初娛樂稅制定背景及立法理由已截然不同，當中更有國家政策扶植振興的產業；又2004年監察院亦對高爾夫球運動者課徵娛樂稅案，向財政部提出糾正案。是以允宜與時俱進，將藝文及體育活動排除於娛樂稅課徵對象，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997年5月4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娛樂稅要全面廢除，並請財政部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而迄今財政部仍以娛樂稅為地方重要財源為由，並未檢討廢除，更未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反觀《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分配更是地方重要財源，最近一次修正為1999年1月25日，迄今已逾22年，其間更經歷2010年縣市合併、六都升格，直轄市數量倍增，使得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財政部亦未提出修法方案，改善地方財政結構問題。財政部之不作為不應做為阻礙修法之理由。\n二、早在民國31年動員戡亂時期，因政府財政困難，為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戰時儉約的風氣，而制定筵席及娛樂稅，將相關稅收劃歸為地方收入，實屬「寓禁於徵」的邏輯。如今時過境遷，娛樂稅法制定背景與立法理由已不合時宜。娛樂稅的課稅客體，諸如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已不再是奢侈活動，部分更是國家政策扶植振興的產業。加上科技進步，數位串流平台等消費型態改變，但娛樂稅只向實體電影產業課稅，而影音平台卻不需要被課徵娛樂稅，形成同質產業中的差別待遇，更進一步衍生出公平性的問題。\n三、2004年監察院亦對高爾夫球運動者課徵娛樂稅案，向財政部提出糾正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基於體育主管機關之立場，多次建請財政部修正高爾夫球課徵娛樂稅事宜，惟財政部卻本位主義，置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經濟部等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於不顧，迄未積極配合修正法令，顯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四、各種競技比賽。\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三、四款，並刪除第二、六款前段，後做款次調整。\n\n二、今時過境遷，娛樂稅法制定背景與立法理由已不合時宜。娛樂稅的課稅客體，諸如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已不再是奢侈活動，允宜刪除。\n\n三、參酌2004年監察院對高爾夫球運動者課徵娛樂稅案，向財政部提出糾正案，刪除第六款高爾夫球場。","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二、舞廳或舞場。\n\n三、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三、四款，並刪除第二、六款前段，後做款次調整。","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三、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65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659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659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659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