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1676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1676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31:43+08:00","提案日期":"2024-03-22","最新進度日期":"2024-03-26","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6_00059/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蘇清泉"],"連署人":["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羅智強","吳春城","林德福","牛煦庭","涂權吉","顏寬恒","傅崐萁","廖先翔","林思銘","翁曉玲","魯明哲","黃仁","李彥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67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676","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蘇清泉等17人，鑑於全國清潔工作人員，從事垃圾清運及環境清潔工作，屬於高污染、高風險及高工作量之行業，惟缺乏相關勞動權益保障，導致各縣市政府清潔人員各行其是，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就清潔人員之進用、薪給、考核、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福利、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加以明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清潔人員之身分，並保障其勞動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國約有三萬四千名清潔工作人員，擔任全國垃圾等之清運及環境清潔工作。清潔人員的工作是高污染、高危險及高工作量的三高行業。\n二、民國八十七年精省後，原由臺灣省政府訂定供地方政府遵循的《清潔隊員之管理要點及設置基準》隨之廢止，導致各地方政府制定各別管理辦法，造成全國各縣市清潔隊員的相關進用、管理、考核、勞動條件、福利等各行其是，並無一致標準，同工不同酬之不公平現象。\n三、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七項：有關清潔人員之進用、薪給、考核、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福利、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n\n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n\n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n\n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n\n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n\n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6","說明":"一、新增第七項。\n\n二、全國約有三萬四千名清潔工作人員，擔任全國垃圾等之清運及環境清潔工作。清潔人員的工作是高污染、高危險及高工作量的三高行業。\n\n三、民國八十七年精省後，原由臺灣省政府訂定供地方政府遵循的《清潔隊員之管理要點及設置基準》隨之廢止，導致各地方政府制定各別管理辦法，造成全國各縣市清潔隊員的相關進用、管理、考核、勞動條件、福利等各行其是，並無一致標準，同工不同酬之不公平現象。\n\n四、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七項：有關清潔人員之進用、薪給、考核、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福利、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第五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n\n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n\n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n\n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n\n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n\n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二項有關執行機關有關清潔人員之進用、薪給、考核、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福利、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676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676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676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676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