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172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172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3-31T09:17:51+08:00","提案日期":"2024-03-22","最新進度日期":"2025-03-28","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6_00031/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9-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3-2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05560000","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及委員鄭正鈐等19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865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77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5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電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1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電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電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0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電業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賴士葆","蘇清泉"],"連署人":["林德福","張啓楷","顏寬恒","羅明才","邱鎮軍","楊瓊瓔","李彥秀","黃仁","王鴻薇","牛煦庭","陳玉珍","黃建賓","林思銘","洪孟楷","謝龍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72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729","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蘇清泉等17人，有鑑於國際淨零排放及碳邊境稅趨勢，國際大廠紛紛宣示企業淨零排放目標期程，並要求供應鏈廠商配合加強減碳。因應國際碳管制挑戰，政府應積極規劃在能源轉型基礎上逐步朝向淨零轉型邁進，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增加低碳能源供給，提供充足且低碳的電力供應來源。為有效督促公用售電業者應依國家願景積極改善電業結構，應符合電業法公告之電力排碳目標。爰擬具「電業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電業法第二十八條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前項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依國家能源及減碳政策訂定，並定期公告。第一項電力排碳係數之計算方式、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n二、電業法第九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國家整體電力資源供需狀況、電力建設進度及節能減碳期程，提出年度報告並公開。以作為未來電力需求及電源供給規劃。\n三、經濟部於民國112年6月公布111年度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此電力供需報告主要揭露111年供電情勢，推估112～118年長期用電需求與規劃供給藍圖。而電力排碳係數部分，111年已完成審定為0.495公斤CO2e／度，仍明顯高於未來114年基準0.424公斤CO2e／度。\n四、為因應國際碳管制挑戰，政府規劃在能源轉型基礎上，應逐步朝淨零轉型邁進。爰提電業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有效督促公用售電業者應依國家願景積極改善電業結構，並應符合電業法公告之電力排碳目標。","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四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一、無正當理由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n\n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拒絕電力網互聯之要求。\n\n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停業或歇業。\n\n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同意而進行併購。\n\n五、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n\n六、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基準。\n七、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電源線直接供電予用戶。\n\n八、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規劃、興建或維護全國之電力網。\n\n九、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用戶之線路。\n\n十、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或未經許可而拒絕將電力網提供電業使用。\n\n十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置主要發電設備。\n\n十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拒絕用戶之供電請求。\n\n十三、未依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時間供電。\n\n十四、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拒絕政府機關要求緊急供電。\n\n十五、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提撥相當數額，作為加強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及再生能源發展之用。\n\n有前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十五款情形之一經電業管制機關處罰，且依前項規定按次處罰達二次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電業執照。","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82","說明":"一、考量包括國內產業重大投資、車輛電動化政策推動及國際經貿情勢變化、疫情管制措施等影響社經條件下，預估112～117年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約2.3%、尖峰負載年均成長約2.5%。\n\n二、配合能源轉型及淨零排放政策之展綠、減煤方向，依前述各項電源規劃，加強擴大再生能源設置及監督各項能源供給設施推動進度，同時加強減少空污排放，未來將在確保供電穩定前提下，逐步朝向低碳低空污排放的能源供應體系。","修正":"第七十四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一、無正當理由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n\n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拒絕電力網互聯之要求。\n\n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停業或歇業。\n\n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同意而進行併購。\n\n五、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n\n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電源線直接供電予用戶。\n\n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規劃、興建或維護全國之電力網。\n\n八、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用戶之線路。\n\n九、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或未經許可而拒絕將電力網提供電業使用。\n\n十、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置主要發電設備。\n\n十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拒絕用戶之供電請求。\n\n十二、未依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時間供電。\n\n十三、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拒絕政府機關要求緊急供電。\n\n十四、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提撥相當數額，作為加強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及再生能源發展之用。\n\n有前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電業管制機關處罰，且依前項規定按次處罰達二次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電業執照。\n\n電業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基準，其罰緩裁罰公式如下：\n（實際電力排碳係數─公告電力排碳係數）× 售電度數 × 每公斤碳費=罰鍰金額。\n前項碳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72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729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729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729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