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211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211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25:07+08:00","提案日期":"2024-03-29","最新進度日期":"2024-06-17","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7_00046/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936/113420093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936/113420093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936/113420093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936/113420093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19,26,2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19,26,22-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1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19,26,2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243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57270000","議案名稱":"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0人、委員邱議瑩等19人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12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7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2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4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王定宇","羅美玲"],"連署人":["林楚茵","鍾佳濱","林宜瑾","張雅琳","陳亭妃","黃秀芳","洪申翰","林月琴","沈發惠","王美惠","林淑芬","吳沛憶","徐富癸","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11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118","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羅美玲等16人，鑒於部分在台工作並久居之外籍人士，因身障或失能情事，衍生身障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惟無法妥善獲得本國相關服務資源。本席等認為，社會福利以提供本國國民為基本原則，考量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國家整體福利資源有限，考量具永久居留權之外國專業人才及中階技術人力，多已在台工作納稅一定期間，應享有與國人同等之福利照顧。為兼顧外國人友善生活環境、並衡酌我國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運用，擬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就是類人員符合一定條件者，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之部分服務項目，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擬針對與其生命法益、基本生存權益最相關之服務項目，提供外國專業人才適用相關權益。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符合一定條件者，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之部分服務項目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接獲相關人士及民間團體反映，部分在台工作並久居之外籍人士，因身障或失能情事，衍生身障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惟無法妥善獲得本國相關服務資源。考量具永久居留權之外國專業人才及中階技術人力，多已在台工作納稅一定期間，應享有與國人同等之福利照顧，惟亦涉及政府社會福利資源之整體評估。為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增進該等人士之基本權益保障，提供符合一定條件者使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照顧及支持服務，完備其社會保障需求。並考量來台工作及居住一定期間之外籍人士，尤其專業人才部分，對本國長遠發展具重要貢獻、對在地生活環境亦具相當之認同感，又依兩公約、身障公約（CRPD）等人權保障精神，應享有與國人同等之福利照顧。惟依立法院2023年5月5日甫三讀通過之「社會福利基本法」之意旨，社會福利以提供本國國民為基本原則，考量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國家整體福利資源有限，擬針對與生命法益、基本生存權益最相關之服務項目，提供外國專業人才適用相關權益。\n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係為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所擬定之專法，於該法中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之簽證、居留等待遇，俾增進外國專業人才於我國長居久留之意願。現行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係屬社會福利制度一環，在目前制度中，社會福利以照顧我國國民為原則，而永居外國人雖非法定之服務對象，惟攸關其在台長久生活之身障及長照服務需求仍亟待重視。考量外國專業人才為我國積極延攬之對象，且有在長遠發展之可能，為兼顧外國人友善生活環境、並衡酌我國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運用，擬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就是類人員符合一定條件者，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之部分服務項目，擬定之對象、相關條件及服務項目如下：\n1.對象：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n2.適用條件：前開對象取得永久居留證，且於我國合法居留累計10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者。\n3.服務項目：\n(1)身心障礙服務：經身心障礙鑑定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之個人支持及照顧服務、第五十一條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n(2)長期照顧服務：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之申請資格，經長照需要評估符合給付條件者，適用給付之長照服務項目，並比照長照一般戶身分收取部分負擔。","對照表":[{"law_id":"08180","law_nam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係屬社會福利制度一環，在目前制度中，社會福利以照顧我國國民為原則，而永居外國人雖非法定之服務對象，惟攸關其在台長久生活之身障及長照服務需求仍亟待重視。考量外國專業人才為我國積極延攬之對象，且有在長遠發展之可能，為兼顧外國人友善生活環境、並衡酌我國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運用，擬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就是類人員符合一定條件者，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之部分服務項目，擬定之對象、相關條件及服務項目如增訂條文第一項。\n\n三、第二項明定因就學原因於我國合法居留期間，不列入第一項居留期間之計算。蓋本條文係以來臺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等為對象，故本項排除因就學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者於我國居留之期間。\n\n四、第三項明定已取得第一項資格而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者，終止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權利。惟考量渠等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者，其永久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如其適用相關服務權利亦喪失，恐不符本條目的，爰以但書排除適用。\n\n五、第四項明定第一項之服務內容、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得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規定。\n\n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累計居留期間：\n\n一、在我國就學。\n\n二、以前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n\n已取得第一項資格而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者，終止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給付辦法之權利。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之服務內容、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11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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