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290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290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1-21T15:25:58+08:00","提案日期":"2024-04-12","最新進度日期":"2024-11-15","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9/LCEWA01_110109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9/LCEWA01_110109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9_00014/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385/113210138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385/113210138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385/113210138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385/113210138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4-12","2024-04-16"],"會議代碼":"院會-11-1-9"},{"會期":"11-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2","2024-04-16"],"會議代碼":"院會-11-1-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15"]}],"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7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745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44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7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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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牛煦庭","丁學忠","黃仁","麥玉珍","黃建賓","萬美玲","林倩綺","葛如鈞","魯明哲","王育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90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908","案由":"本院委員張智倫、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鑒於政府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推動「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以期達到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然在承擔國際社會責任的同時，協助台灣產業接軌國際及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兼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亦對促進大眾運輸利用效能極為重要。惟查電動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低底盤公共公車、復康巴士等免徵貨物稅將於一百十三年底屆期，恐不利我國推動淨零排放政策，故有必要延長稅賦優惠期程，以利國內相關業者規劃投入資源之設置，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促進大眾運輸利用效能，同時配合行政院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協助國內客運車輛電動化，打造綠色公共運輸環境；爰修正條文，以提供業者汰換老舊車輛時，優先選購無障礙化、電動化車輛的誘因。\n二、為延長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爰提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規定。","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9-12-03-修正:16","說明":"一、為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促進大眾運輸利用效能，同時配合行政院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協助國內客運車輛電動化，打造綠色公共運輸環境；爰修正條文，以提供業者汰換老舊車輛時，優先選購無障礙化、電動化車輛的誘因。\n\n二、為延長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爰提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規定。","修正":"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90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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