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340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340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1-05T18:15:10+08:00","提案日期":"2024-04-19","最新進度日期":"2026-01-05","法律編號":["01522"],"法律編號:str":["使用牌照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1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0_00115/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013/115210001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013/115210001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1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85360000","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3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63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09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廖偉翔","羅廷瑋","張嘉郡"],"連署人":["張智倫","吳宗憲","鄭天財Sra Kacaw","陳菁徽","萬美玲","黃仁","邱若華","黃健豪","涂權吉","洪孟楷","廖先翔","牛煦庭","徐巧芯","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40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401","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羅廷瑋、張嘉郡等17人，有鑑於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有關身心障礙者所使用之車輛得予以免稅事宜，按該款係為照顧身心障礙者所設，原係以車為主，然考量現實情況，應以人為主，方為法律制訂之道。又免稅之客體應亦加以合理適當之限制，杜絕取巧規避行為，以免形成社會福利資源逆分配，而造成國家財政資源之浪費，故擬以限定於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及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之車輛，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n\n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n\n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n\n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n\n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n\n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n\n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n\n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n\n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n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n\n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n\n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n\n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7-11-14-修正:10","說明":"一、第一項第八款有關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予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原係以車為主，然考量現實情況，應以人為主，方為法律制訂之道。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重點應於車輛為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至於是否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應非所問。\n\n二、現行法對於有駕駛執照卻無車輛之障礙者，其對外交通多為配偶或親近家屬協助，然卻無該款免稅之適用，係為立法疏漏，應即予改正。\n\n三、身心障礙者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是政府照顧障礙族群的福利措施，在考慮政府資源有限，且兼顧租稅平等原則，爰限定於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二等親以內親屬及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之車輛，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修正":"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n\n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n\n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n\n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n\n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n\n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n\n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n\n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n\n八、身心障礙者及其配偶、二等親以內親屬及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之車輛，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n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n\n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n\n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n\n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現行":"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七條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附表五規定，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7-11-14-修正:45","說明":"一、修正本條但書。\n\n二、爰配合本次第七條之修正，明定修正後之條文自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修正":"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40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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