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380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380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6-06T15:18:25+08:00","提案日期":"2024-04-26","最新進度日期":"2025-06-06","法律編號":["04818"],"法律編號:str":["地方制度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1_0013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0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32670000","議案名稱":"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10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1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8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5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5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0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0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6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0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800號","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現行「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直轄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其遺屬撫卹金，但同樣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與村（里）長卻因為被認定其性質與公務人員不同，而在現行法律體制上被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為不公，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美惠","黃捷","許智傑","郭昱晴","蘇巧慧","陳素月","李柏毅","王世堅","王正旭","賴瑞隆","徐富癸","黃秀芳","張宏陸","林月琴","何欣純"],"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n\n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n\n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law_content_id":"04818:04818:1999-01-13-制定:60","說明":"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地方民意代表，因係民意匯集、整合與立法監督之功能，與永業化的公務人員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因此在現行法律體系上因公死亡後其遺屬無法支領撫卹金。\n\n二、但與同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公職人員相比，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卻明文規定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金。\n\n三、爰此，現行規定將地方民意代表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不公平，因此修正第二項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同時配合修正第三項，其撫卹金之支給另以法律定之。","修正":"第五十二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n\n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n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標準及撫卹金之支給，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現行":"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n\n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n\n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818:04818:1999-01-13-制定:70","說明":"一、村（里）長角色與定位多有討論，目前在法制上認為既非民意代表，也非公務人員，因此因公死亡後其遺屬無法支領撫卹金。\n\n二、惟，村（里）長的確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所選出之公職人員，並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n\n三、而與同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公職人員相比，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卻明文規定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金。\n\n四、爰此，現行規定將村（里）長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不公平，因此修正第三項村（里）長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同時修正第三項，其撫卹金之支給另以法律定之。","修正":"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n\n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n\n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其補助項目、標準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說明":"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地方民意代表，因係民意匯集、整合與立法監督之功能，與永業化的公務人員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因此在現行法律體系上因公死亡後其遺屬無法支領撫卹金。但與同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公職人員相比，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卻明文規定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金。爰此，現行規定將地方民意代表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不公平，因此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同時配合修正第三項，其撫卹金之支給另以法律定之。\n二、同樣的制度問題也發生在村（里）長上。村（里）長角色與定位多有討論，目前在法制上認為既非民意代表，也非公務人員，因此因公死亡後其遺屬無法支領撫卹金。惟，村（里）長的確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所選出之公職人員，並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而與同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公職人員相比，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卻明文規定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金。爰此，現行規定將村（里）長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不公平，因此修正六十一條第三項村（里）長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同時修正第三項，其撫卹金之支給另以法律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03800","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80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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