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435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435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5-07T12:20:29+08:00","提案日期":"2024-05-10","最新進度日期":"2025-12-30","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447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1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1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4_00176/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7"},{"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2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1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3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8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4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6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陳俊宇","邱議瑩","吳沛憶","吳秉叡","蔡其昌","陳素月","沈發惠","蘇巧慧","林淑芬","范雲","黃捷","鍾佳濱","陳冠廷","王正旭","賴瑞隆","林月琴"],"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5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51","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明定原住民族得有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各三席立法委員，以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惟現行規定須同一選區之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達二分之一，始得辦理補選，惟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之情形，攸關原住民族參政權之保障，故衡平原住民族參政保障、選舉資源及社會成本考量，修正重新選舉、補選及遞補等相關規定，避免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造成民意缺口。基此，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於2005年6月4日國民大會複決通過後，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席次減半為113席，其中由區域選區部分選出之73席立委改採「單一選區多數決制」，惟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則仍與地方層級民意代表選舉制度相同，採行「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n二、依據現行條文規定，原住民立法委員若遇「當選不足額」、「就職前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及「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一律均須在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始得補選，與現行區域立法委員顯有差異。\n三、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係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所賦予原住民族之參政權保障，惟於本法中針對缺額情形與區域立委之規定顯有差異，原住民族參政權恐受限縮，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條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定以上者，始為當選。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n\n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n\n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n\n前項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4-05-13-修正:82","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規定，原住民立法委員若未能依第一項規定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名額，比照區域立法委員之規定，自投票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新選舉投票。","修正":"第七十條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定以上者，始為當選。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n\n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n\n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n\n前項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區域立法委員、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現行":"第七十一條　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n\n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而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n\n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死亡之日、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選舉委員會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4-05-13-修正:8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前段，原住民立法委員當選人若於就職前死亡，應於三個月內完成重新投票。由於當選人死亡之事由與選舉過程中合法性無關，為維持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政治代表性，確保民意授權之完整性，爰此修正。\n\n二、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原住民立法委員當選人若於選舉過程中涉及本法一百二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當選無效情事，因其事由涉及選舉公平性，衡量社會成本及原住民參政權益，爰以遞補方式補足其缺額，惟仍應確保遞補者之民意代表性，故票數不得低於最低當選人得票數之二分之一。","修正":"第七十一條　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n\n二、原住民立法委員自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應完成重行選舉投票；原住民立法委員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於法院審理當選無效訴訟中辭職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n\n三、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n\n四、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而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死亡之日、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選舉委員會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現行":"第七十三條　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n\n二、原住民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或其他事由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n\n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84","說明":"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2005年6月4日憲法增修條文修正通過前，原針對中央公職人員出缺補選之規定，係於原條文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區域、山胞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期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地方民意代表之出缺遞補規定則為第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n\n二、為配合上開修正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2007年11月6日全文修正，原條文第六十八條之一移列至第七十三條，原條文第六十八條之二則移列至第七十四條，其中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因改採單一選區制，因此另行增列區域立法委員就職後出缺之處理規定，而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民意代表之出缺處理規定，皆維持原條文之設計，其中原住民立法委員與地方民意代表即以相同規定辦理，即係以選舉制度規劃缺額處理之方式。\n\n三、惟查，而原住民立法委員就職後因故出缺，需達到同選區二分之一以上缺額始得補選，實務上要滿足其條件機率甚微，將造成少數立法委員因故出缺，而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參政權之保障，並增加同選區立法委員之負擔，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將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事由分別處理。\n\n四、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原住民族立法委員若因涉及本法一百二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當選無效情事，以遞補方式補足其缺額，惟仍應確保遞補者之民意代表性，故票數不得低於最低當選人得票數之二分之一。\n\n五、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原住民立法委員若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以維持原住民立委之政治代表性，確保民意授權之完整性。","修正":"第七十三條　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n\n二、原住民選出者：\n\n(一)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於法院審理當選無效訴訟中辭職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n\n(二)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出缺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或其他事由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5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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