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472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472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31T12:53:50+08:00","提案日期":"2024-05-17","最新進度日期":"2024-06-04","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4_00057/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提案人":["翁曉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727號","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旨在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以維護新聞自由，惟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時，卻是以有線廣電事業作為處罰對象而非投資行為人，此歸責對象相當不合理，因有線廣電事業無從禁止黨政軍經由股權自由交易而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是以此法對有線廣電事業經營者不具可歸責性及可非難性。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透過刪除第二項規定，使系統經營者免於遭受不合理之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羅廷瑋","許宇甄","李彥秀","楊瓊瓔","羅智強","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黃健豪","涂權吉","賴士葆","羅明才","張智倫","林倩綺","林德福","顏寬恒"],"對照表":[{"law_id":"02409","law_name":"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n\n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n\n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n\n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n\n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n\n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修正其上下架規章。\n\n八、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n\n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n\n十、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n\n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n\n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62","說明":"一、刪除第二項。\n\n二、目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處罰對象係已被投資的廣電事業為主，而非處罰持有廣電事業股權之政府、政黨、黨務人員等行為人，處罰對象不合理，亦違反行政罰法第七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規定，爰修法刪除本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五十八條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n\n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n\n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n\n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n\n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n\n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修正其上下架規章。\n\n八、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n\n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n\n十、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n\n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說明":"一、有線廣電事業無從禁止黨政軍經由股權自由交易而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尤其當其股東為上市、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時，任何人皆可於交易市場自由進行股票買賣，是以有線廣電事業經營者可能在不知的情況下因被間接投資而違法受罰。\n二、據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NCC過去一連串因業者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而作的裁罰處分，已屢遭行政法院撤銷，顯見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之罰則實有不合理之處。","提案編號":"20委11004727","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72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472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472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472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