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538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538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21T12:18:34+08:00","提案日期":"2024-06-07","最新進度日期":"2026-04-20","法律編號":["01527"],"法律編號:str":["娛樂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7/LCEWA01_110117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7/LCEWA01_110117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7_00029/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2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210140000","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欣瑩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23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委員林楚茵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6756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6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0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1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9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2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81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6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23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徐欣瑩","蘇清泉"],"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林國成","黃仁","陳菁徽","顏寬恒","陳雪生","陳玉珍","楊瓊瓔","牛煦庭","陳永康","林沛祥","謝龍介","盧縣一","游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38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389","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蘇清泉等16人，鑑於娛樂稅立法始意在於當年提倡生活簡約、工作勤奮思維，與現今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文化、鼓勵正當休閒娛樂大相逕庭。且娛樂稅的課徵，可能扼殺諸多文化、體育活動，對於社會精神文明的發展，將有嚴重的斲喪效應。準此，娛樂稅法亟需變更政策思維予以調整，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娛樂稅立法始意在於當年提倡生活簡約、工作勤奮思維，與現今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文化、鼓勵正當休閒娛樂大相逕庭。現行法課稅標的，如電影、歌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競技比賽等，多已成為現代積極鼓勵民眾參與的文化、體育活動，邊課稅邊鼓勵，成為政策矛盾的典型案例。另如高爾夫球，往昔視為貴族活動予以課稅，但高爾夫亦為體育活動的一種，政策上亦應同予鼓勵，課稅的不合理顯而易見。\n二、現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益性質娛樂活動，僅限於救災或勞軍，公益性質之娛樂活動更應包括如賑濟及公益勸募用途之各種娛樂，爰予修正。現行法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內部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限於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始得免徵娛樂稅，此與修正案鼓勵正當娛樂活動意旨相違，爰均列為免徵娛樂稅範圍。\n三、配合第二條修正，修正第五條課稅稅率規定。\n四、配合修正現行法第四條第三款，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內部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均列為免徵娛樂稅範圍，第八條已無適用餘地，爰予刪除。\n五、娛樂稅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政收入，為應當代生活品質提升、文化與體育活動發展，娛樂稅誠屬亟待檢討的稅種。中央行政機關對於未來娛樂稅法的修正，仍應均衡考量、調整地方財政因此減損部分，予以適當填補，庶幾稅制健全、文化生活豐富、地方財源無虞，共創三贏的稅制改革工程。","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四、各種競技比賽。\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刪除現行法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n\n二、修正現行條文第二款，並調整款次順序。\n\n三、娛樂稅立法始意在於當年提倡生活簡約、工作勤奮思維，與現今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文化、鼓勵正當休閒娛樂大相逕庭。現行法課稅標的，如電影、歌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競技比賽等，多已成為現代積極鼓勵民眾參與的文化、體育活動，邊課稅邊鼓勵，成為政策矛盾的典型案例。另如高爾夫球，往昔視為貴族活動予以課稅，但高爾夫亦為體育活動的一種，政策上亦同予鼓勵，課稅的不合理顯而易見。","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夜總會各種表演。\n\n二、舞廳或舞場。\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現行":"第四條　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n\n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n\n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n\n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n\n前項第二款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5","說明":"一、現行法本條第二款之公益性質娛樂活動，僅限於救災或勞軍，公益性質之娛樂活動更應包括如賑濟及公益勸募用途之各種娛樂，爰予修正。\n\n二、現行法第三款，對於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內部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限於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始得免徵娛樂稅，此與修正案鼓勵正當娛樂活動意旨相違，爰均列為免徵娛樂稅範圍。","修正":"第四條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n\n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n\n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賑濟、勞軍及公益勸募用途之各種娛樂。\n\n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n\n前項第二款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配合第二條修正，修正本條課稅稅率規定。","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現行":"第八條　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n\n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1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修正現行法第四條第三款，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內部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均列為免徵娛樂稅範圍，本條已無適用餘地，爰予刪除。","修正":"第八條　（刪除）"},{"現行":"第九條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n\n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應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12","說明":"配合第四條之修正予以修正。","修正":"第九條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現行":"第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92-03-19-修正:17","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第八條修正予以刪除，本條已無適用餘地，亦配合刪除。","修正":"第十三條　（刪除）"}]}],"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38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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