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551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551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1:46:53+08:00","提案日期":"2024-06-14","最新進度日期":"2024-06-18","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8/LCEWA01_11011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8/LCEWA01_11011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8_00010/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王鴻薇"],"連署人":["張智倫","蘇清泉","林沛祥","黃仁","邱鎮軍","徐欣瑩","謝龍介","馬文君","林德福","魯明哲","鄭正鈐","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陳菁徽","洪孟楷","陳超明","涂權吉","羅明才","陳雪生","廖先翔","廖偉翔","顏寬恒","許宇甄","牛煦庭","陳永康","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51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513","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王鴻薇等29人，有鑒於有線電視之頻道位置涉及頻道內容產業能否健全發展、影響消費者收視福祉等重大議題，有線廣播電視法於頻道位置之上下架與異動權責機關、上下游間為頻道授權費用爭論及經營者面臨數位跨國巨擘襲奪，訂戶逐年衰退，仍需提繳財源挹注公視基金會，為維護人民收視權益與節目品質，及提升有線電視生態系之競爭力，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頻道位置異動，系統經營者應事前與頻道供應事業協商，已經系統經營者、異動前、異動後之頻道供應事業同意，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拒絕許可，以導引三方業者善良協商、避免行政調解資源過度耗損（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n二、強制規定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一年度第四季訂戶數為準（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n三、修正有線廣播電視基金之用途，將捐贈公共電視部分改用於衛星廣播電視製播本國節目之獎補助（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n四、配合第三十六條之強制規定，新增罰則（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2409","law_name":"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n\n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32","說明":"為導引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既有及異動之頻道供應事業三方，善盡實質協商之責任，避免市場長期陷於紛爭動盪、耗費行政調解資源，於頻道位置異動前，應先與頻道供應事業協商；另於系統經營者與異動前、後之頻道供應事業已達成合意者，中央主管機關無需再為裁量，應逕予許可，爰修正本條第三項及新增但書。","修正":"第二十九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n\n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應事前與頻道供應事業協商，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關於頻道位置異動，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位置異動前、後之頻道供應事業達成合意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拒絕許可。"},{"現行":"第三十六條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n\n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39","說明":"鑒於多數頻道供應事業之主要收入係仰賴頻道授權費及廣告收益，且授權費用亦應以實際訂戶數計算始符公平，為避免上、下游業者因法律規範不明衍生爭議，故修訂授權條件計算基準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一年度第四季訂戶數為準，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第三十六條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n\n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一年度第四季訂戶數為準。"},{"現行":"第四十五條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n\n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n\n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n\n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n\n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n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n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48","說明":"一、鑒於公共電視法修正案已於一一二年六月通過，未來將由政府增加預算之編列與補助來維持公共電視之運作，實無須再由有線廣播電視發展基金來支應公共電視之經費支出。\n\n二、有線電視為本國內容播出重要平台，為保障本國文化，本國節目之認定、類別、指定播送時段、比率限制辦法，已由主管機關於衛星廣播電視法中規定之。惟在當前去疆界化商業環境中，面對跨國巨擘長驅直入，政府更應採行輔導措施，鼓勵衛星電視頻道製播更多本國節目，以獎補助方式讓內容端之衛星電視頻道得獲更多資源，提升節目與營運品質，如此將有助於減少有線電視之退租率，提供消費者更優質的服務，真正落實有線廣播特種基金之有效運用，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n\n三、配合本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修正，刪除第二項之規定。","修正":"第四十五條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n\n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n\n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n\n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n\n三、百分之三十用於衛星廣播電視本國自製節目之獎補助。\n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n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n\n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n\n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7-11-21-修正:65","說明":"配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強制規定，增加本條第四款之罰則，以落實執行。","修正":"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n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n\n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n\n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n\n四、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51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551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551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551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