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585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585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0-09T07:49:06+08:00","提案日期":"2024-06-28","最新進度日期":"2024-10-07","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0/LCEWA01_110120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0/LCEWA01_110120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20_00023/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716/113400171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716/113400171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716/113400171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716/113400171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9-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3"}],"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70270000","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鴻薇等20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618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34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李彥秀","徐巧芯","許宇甄","林沛祥","黃健豪"],"連署人":["賴士葆","楊瓊瓔","呂玉玲","萬美玲","魯明哲","邱鎮軍","柯志恩","翁曉玲","吳宗憲","廖先翔","林德福","陳菁徽"],"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85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851","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徐巧芯、許宇甄、林沛祥、黃健豪等17人，有鑑於目前全臺有超過100萬戶之住宅已建成50年以上，如何提高老舊住宅進行都市更新之意願已係當務之急，而我國於實施全面容積管制後，於都市更新條例中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畢之房屋可依「原容積重建」，然屬同時期合法建照之建物，卻僅因完工日期較實施容積管制時晚而無法適用，實已顯失公平，為提高老舊房屋所有權人參與都更之意願，爰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民國（下同）111年內政部統計，房屋稅籍住宅類共919萬戶，全臺住宅平均屋齡為32年，其中超過30年屋齡之房屋佔52.59%，其中屋齡50年以上亦達12.13%，意即約有100萬戶之住宅屋齡已超過50年，故如何提高老舊房屋進行都更之意願實為當務之急。\n二、我國於全面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係依申請當時之法規規劃設計並據以興建，且該等建築物並未適用九二一大地震後提高之建築耐震標準規定，若要求合法建築物原容積認定需符合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要件，不僅造成民眾權益受損，影響參與推動都更意願，亦未能全面落實修法增訂多元獎勵核算上限供自由選擇辦理之美意，致使居住安全與加速都更推動目標未竟全功。\n三、配合第二項第一款修正合法建築物認定範圍，爰併同修正第九項後段規定，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擬訂報核者，仍得適用第二項第一款修正後之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對照表":[{"law_id":"01191","law_name":"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n\n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擇優辦理，不受前項後段規定之限制：\n\n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原建築容積。\n\n二、前款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原建築容積。\n\n三、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n\n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之建築物，得依該款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上限額度建築，且不得再申請第五項所定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n\n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n\n依前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基準容積。但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四倍之基準容積。\n\n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五項規定訂定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關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n\n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91:01191:2021-05-14-修正:71","說明":"一、依據民國（下同）111年內政部統計，房屋稅籍住宅類共919萬戶，全臺住宅平均屋齡為32年，其中超過30年屋齡之房屋佔52.59%，其中屋齡50年以上亦達12.13%，意即約有100萬戶之住宅屋齡已超過50年，故如何提高老舊房屋進行都更之意願實為當務之急。\n\n二、我國於全面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係依申請當時之法規規劃設計並據以興建，且該等建築物並未適用九二一大地震後提高之建築耐震標準規定，若要求合法建築物原容積認定需符合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要件，不僅造成民眾權益受損，影響參與推動都更意願，亦未能全面落實修法增訂多元獎勵核算上限供自由選擇辦理之美意，致使居住安全與加速都更推動目標未竟全功。\n\n三、配合第二項第一款修正合法建築物認定範圍，爰併同修正第九項後段規定，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擬訂報核者，仍得適用第二項第一款修正後之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修正":"第六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n\n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擇優辦理，不受前項後段規定之限制：\n\n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或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原建築容積。\n\n二、前款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原建築容積。\n\n三、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n\n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之建築物，得依該款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上限額度建築，且不得再申請第五項所定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n\n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n\n依前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基準容積。但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四倍之基準容積。\n\n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五項規定訂定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關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n\n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於本條例一百十三年○月○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適用修正後之第二項第一款規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85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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