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6002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6002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2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2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8-02T08:47:39+08:00","提案日期":"2024-07-05","最新進度日期":"2024-07-09","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1/LCEWA01_11012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1/LCEWA01_11012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21_00023/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雪生"],"連署人":["邱鎮軍","鄭正鈐","陳玉珍","蘇清泉","涂權吉","黃健豪","黃仁","鄭天財Sra Kacaw","顏寬恒","楊瓊瓔","謝衣鳯","馬文君","謝龍介","邱若華","魯明哲","林倩綺","陳超明","陳永康","黃建賓","陳菁徽","洪孟楷","呂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002號","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3人，鑑於2003年起臺灣自由浪潮風起，媒體不再為一家言論，在「黨政軍退出媒體」呼聲之下，陸續修正了廣電三法。惟廣電三法之黨政軍條款施行後，亦有許多爭議性案件逐漸浮出。例如媒體報導，曾有議員於公開市場買一張各媒體大股東之股票，造成間接持股情形，以致換照上發生困難；亦有聽聞於媒體投資案件中，因個別政黨人員於公開市場買下極少量欲投資媒體之企業的股票，導致該投資案被主管機關駁回。黨政軍條款立意甚良，但實際執行上卻出現了一些應該被注意、應該被再思考的問題。現今，黨政軍條款限制黨政軍投資媒體，卻也阻擋了媒體產業的蓬勃發展。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409","law_name":"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n\n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本法修正施行前，系統經營者有不符規定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n\n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者，系統經營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n\n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12","說明":"一、數位匯流時代，通訊傳播跨業整合已是不可擋的趨勢，亦可使市場資金透過金融市場流動於各公開發行上市之通訊傳播事業，公開市場上，投資人因財務考量買賣股票而使持股比例波動係為常態，又如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如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金基金管理委員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新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為求穩健投資績效，大型績優股往往成為投資首選，公開市場買賣股票亦會隨著市場景氣變化而改變持股類別的配置比例，但政府基金均為單純財務投資獲利考量，依法不得派任董事或監察人進駐上市公司，亦無直接或間接介入媒體經營之可能。\n\n二、且此種純屬財務性投資之類型，本不屬立法所欲規範透過間接投資方式來控制系統經營者之情形，且因上述情形遭通傳會裁罰之衛星頻道與系統業者，行政訴訟皆都已勝訴，司法機關亦證明該條文確實不合時宜。\n\n三、探究黨政軍條款精神在於避免媒體受到政府、政黨控制而影響言論自由，單純財務性投資應不在管制範圍，為利匯流發展與數位化投資，建議現行法第十條修訂放寬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非實質控制之間接投資或財務性投資，仍禁止政府機關直接投資，以符合當初制定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精神。\n\n四、在政黨投資部分，106年12月修訂公布之政黨法第二十三條已明白規定：「除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收入外，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並於第三十四條訂有罰則，故仍排除政黨，不得投資。第二十三條立法理由為：\n\n1.政黨係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非以營利為目的，自不得藉本身權力與民爭利，方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爰禁止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n\n2.就政黨本質而言，無論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均不符合其存立目的，爰本條禁止規定，自包括「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在內。至所稱經營係指對於該營利事業擁有實質控制或具有控制能力，或者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所稱投資係指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設立營利事業或為前二者提供一定期間之貸款等相關行為而言。\n\n3.按上述政黨法之立法理由，無論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均不符合政黨存立目的，爰予以禁止。當政黨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時，依本法處理，若未達控制系統經營者時，則依政黨法規定辦理。","修正":"第十條　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n二、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n三、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控制：\n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但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n二、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但政府基金因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n三、公營事業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n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n\n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n二、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n三、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n四、以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n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n\n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n\n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n\n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或第四項規定者，其取得之股份無表決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處分，屆期不為處分者，不得享有股東權利；系統經營者不得容許其行使表決權或享有股東權利。\n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五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為下列行為：\n一、解除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n二、解除政府、政黨、其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對系統經營者之控制。"}]}],"說明":"一、數位匯流時代，通訊傳播跨業整合已是不可擋的趨勢，亦可使市場資金透過金融市場流動於各公開發行上市之通訊傳播事業，公開市場上，投資人因財務考量買賣股票而使持股比例波動係為常態，又如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為求穩健投資績效，大型績優股往往成為投資首選，公開市場買賣股票亦會隨著市場景氣變化而改變持股類別的配置比例，但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均為單純財務投資獲利考量，依法不得派任董事或監察人進駐上市公司，亦無直接或間接介入媒體經營之可能。\n二、且此種純屬財務性投資之類型，本不屬立法所欲規範透過間接投資方式來控制系統經營者之情形，且因上述情形遭通傳會裁罰之衛星頻道與系統業者，行政訴訟皆都已勝訴，司法機關亦證明該條文確實不合時宜。\n三、探究黨政軍條款精神在於避免媒體受到政府、政黨控制而影響言論自由，單純財務性投資應不在管制範圍，為利匯流發展與數位化投資，建議現行法第十條修訂放寬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非實質控制之間接投資，仍禁止政府機關直接投資，以符合當初制定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精神。\n四、在政黨投資部分，106年12月修訂公布之政黨法第二十三條已明白規定：「除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收入外，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並於第三十四條訂有罰則，故已排除政黨，不得投資營業事業。","提案編號":"20委11006002","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002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002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002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002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