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615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615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5-07T06:19:37+08:00","提案日期":"2024-07-12","最新進度日期":"2025-12-30","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447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6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6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1_00669/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6-06","2025-06-10"],"會議代碼":"院會-11-3-15"},{"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會期":"11-03-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7-04","2025-07-08"],"會議代碼":"院會-11-3-19"},{"會期":"11-03-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7-11","2025-07-15"],"會議代碼":"院會-11-3-20"},{"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會期":"11-03-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7-25","2025-07-29"],"會議代碼":"院會-11-3-22"},{"會期":"11-03-2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8-01","2025-08-05"],"會議代碼":"院會-11-3-23"},{"會期":"11-03-2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8-08","2025-08-12"],"會議代碼":"院會-11-3-2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2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3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8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4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3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6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盧縣一","黃仁"],"連署人":["廖先翔","林沛祥","徐欣瑩","魯明哲","涂權吉","陳玉珍","葉元之","楊瓊瓔","馬文君","徐巧芯","王育敏","張智倫"],"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15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155","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盧縣一、黃仁等16人，針對現行選舉投票實務，如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原住民選民於非原住民地區投開票所行使選舉權，一旦最小選舉區為村（里）時，選舉人僅得在同一村（里）內調整，難以於該選舉區之村（里）外另設投票所投票，無法保障原住民之秘密投票權益，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都會地區選舉各種公職人員時，經常出現單一投開票所只有一位原住民選舉人之情形。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統計，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僅有一名平地原住民選舉人之投票所，全國合計有669間。113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相同情形之投票所，全國共有966間，嚴重侵害原住民之秘密投票權益。\n二、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惟一旦最小選舉區為村（里）時，選舉人僅得在同一村（里）內調整，難以於該選舉區之村（里）外另設投票所投票，使本項規定難以落實，形同具文。\n三、爰提案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為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權益，明定選舉委員會應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不受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應在戶籍地投票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說明":"一、修正第三項。\n\n二、查現行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投票實務，如遇一投票所僅一位原住民選舉人投票時，將在徵詢該選舉人之意願後，調整至其他投票所投票，為此種方式僅適用立法委員選舉，如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最小選舉區為村（里），選舉人僅得在同一村（里）內調整，難以於該選舉區之村（里）外另設投票所，致現行條文難以落實，無法保障原住民之秘密投票權益。","修正":"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為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權益，選舉委員會應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應在戶籍地投票之限制。\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15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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