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675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675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2-07T18:15:01+08:00","提案日期":"2024-09-27","最新進度日期":"2024-12-24","法律編號":["04506"],"法律編號:str":["憲法訴訟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458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3/LCEWA01_110213_001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3/LCEWA01_110213_001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3_00126/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會期":"11-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20","2024-12-24"],"會議代碼":"院會-11-2-14"},{"會期":"11-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12-20","2024-12-24"],"會議代碼":"院會-11-2-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1-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113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094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38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8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9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羅智強","林德福","賴士葆","牛煦庭","徐欣瑩","涂權吉","馬文君","顏寬恒","吳宗憲","陳超明","王育敏","羅明才","盧縣一","黃建賓","鄭正鈐","黃仁","蘇清泉","林倩綺","王鴻薇","陳菁徽"],"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75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755","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設立大法官十五人之目的，乃在確保憲法法庭審理重大案件，進行多數決時，能夠涵蓋多元意見和觀點，避免單一或少數觀點主導判決，而無法充分考量各種專業角度和見解，導致專業意見不足，影響裁判的質量和深度，造成公眾對大法官公信力的下降，破壞司法公信力。然現行憲法訴訟法規定大法官作成決議之同意門檻為二分之一，倘大法官現有總額因迴避、出缺及請假等各種事由而不足十五人出席時，依現行規定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同意，極端情形，恐出現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之狀況。為確保憲法法庭在審理重大案件時，能夠涵蓋更多元的意見和觀點，避免削弱裁判的多元性、公正性、專業性和公信力。爰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大法官議決之同意門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大法官十五人」，其設立十五人之目的乃在確保憲法法庭審理重大案件，進行多數決時，能夠涵蓋多元意見和觀點，避免單一或少數觀點主導判決，而無法充分考量各種專業角度和見解，導致專業意見不足，影響裁判的質量和深度，造成公眾對大法官公信力的下降，破壞司法公信力。然《憲法訴訟法》修法後，大法官作成決議之同意門檻降低為二分之一以上，倘大法官現有總額因迴避、出缺及請假等各種事由而不足十五人出席時，依現行規定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同意，極端情形，恐出現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之狀況，不符合前揭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法定人數十五人之宗旨。為確保憲法法庭在審理重大案件時，能夠涵蓋更多元的意見和觀點，避免削弱裁判的多元性、公正性、專業性和公信力。爰提出「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n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就特定事項案件，例如喪失基本權利、政黨違憲等案件，若作成對訴訟被告不利之裁判，須有該庭三分之二以上法官之多數同意。又法國法與日本法皆規定須有「一定人數」參與及作成評議，而非以比例計算。例如法國憲法委員會成員共九人，依據憲法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須由至少七名委員作成決定；又日本有十五位最高法院法官，依據最高裁判所裁判事務處理規則第七條與第十二條規定，須有九名法官出席，且為違憲判決時須由八名以上法官意見一致。反觀我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恐出現前揭所述，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之極端情形，此與上述憲法裁判制度健全之國家相比，差距甚遠。（修正條文第三十條）\n三、又暫時處分之裁定，性質上屬實體裁定，具有定暫時法律狀態之效果，且其影響重大，故參與評議及評決之人數應較一般裁定之評決門檻為高，宜與判決相同。故配合本法第三十條之修正，將暫時處分之議決門檻提高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符本法體例。（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4506","law_name":"憲法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law_content_id":"04506:04506:2018-12-18-全文修正:37","說明":"一、酌作文字之修正。\n\n二、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大法官十五人」，其設立十五人之目的乃在確保憲法法庭審理重大案件，進行多數決時，能夠涵蓋多元意見和觀點，避免單一或少數觀點主導判決，而無法充分考量各種專業角度和見解，導致專業意見不足，影響裁判的質量和深度，造成公眾對大法官公信力的下降，破壞司法公信力。然《憲法訴訟法》修法後，大法官作成決議之同意門檻降低為二分之一以上，倘大法官現有總額因迴避、出缺及請假等各種事由而不足十五人出席時，依現行規定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同意，極端情形，恐出現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之狀況，不符合前揭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法定人數十五人之宗旨。為確保憲法法庭在審理重大案件時，能夠涵蓋更多元的意見和觀點，避免削弱裁判的多元性、公正性、專業性和公信力，爰修正本法。\n\n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就特定事項案件，例如喪失基本權利、政黨違憲等案件，若作成對訴訟被告不利之裁判，須有該庭三分之二以上法官之多數同意。又法國法與日本法皆規定須有「一定人數」參與及作成評議，而非以比例計算。例如法國憲法委員會成員共九人，依據憲法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須由至少七名委員作成決定；又日本有十五位最高法院法官，依據最高裁判所裁判事務處理規則第七條與第十二條規定，須有九名法官出席，且為違憲判決時須由八名以上法官意見一致。反觀我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恐出現前揭所述，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之極端情形，此與上述憲法裁判制度健全之國家相比，差距甚遠。","修正":"第三十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現行":"第四十三條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n\n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n\n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n\n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n\n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n\n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n\n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law_content_id":"04506:04506:2018-12-18-全文修正:50","說明":"一、酌作文字之修正。\n\n二、暫時處分之裁定，性質上屬實體裁定，具有定暫時法律狀態之效果，且其影響重大，故參與評議及評決之人數應較一般裁定之評決門檻為高，宜與判決相同。故配合本法第三十條之修正，將暫時處分之評決門檻提高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符本法體例。","修正":"第四十三條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n\n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n\n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應附具理由。\n\n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n\n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n\n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n\n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75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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