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685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685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0-17T17:20:56+08:00","提案日期":"2024-10-04","最新進度日期":"2024-10-08","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3_00046/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欣瑩","王鴻薇","林沛祥"],"連署人":["林德福","洪孟楷","魯明哲","廖先翔","李彥秀","鄭正鈐","林倩綺","林思銘","羅廷瑋","傅崐萁","牛煦庭","楊瓊瓔","黃健豪","陳玉珍","邱鎮軍","翁曉玲","張智倫","黃建賓","羅智強","陳永康","謝龍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5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57","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王鴻薇、林沛祥等24人，公共電視為以公共資源營運基礎的全民共有、共享媒體。公共電視法所揭示：「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應為公共電視運營與製播節目的基本立場與目的。但邇來，公共電視製播節目屢有為特定政黨或政治立場張目、服務之嫌，顯然對於公共電視的社會多元價值與公正地位未予應有的注意、遵循。為使公共電視落實建置之初的目的與公視法揭櫫的營運規範準繩，爰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公視台語台「台灣記事簿」本（113）年7月28日晚間播出新聞專題「拆樑行動─新世代的政治參與」，通篇新聞專題內容，俱見假借新聞報導之名，卻實為以公共資源行偏頗的政治助拳、幫手之事。而公視以節目、臉書諷刺、汙衊特定政治人物，亦非只一二而已，內容且已超越調侃、公正評論界線，顯係以公共資源媒體灌輸特定政治立場，影響民眾接收客觀與公正資訊之權利。\n「公視屬於全體民眾，不應為特定政黨或政治立場服務」，這是公共電視營運最基本的常識。公共電視法第一條明定：「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此應為公共電視運營與製播節目的基本立場與目的。但邇來，公共電視製播節目屢有為特定政黨或政治立場張目、服務之嫌，顯然對於公共電視的社會多元價值與公正地位，未予應有的注意、遵循。為使公共電視落實建置之初的目的與公視法揭櫫的營運規範準繩，爰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n\n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n\n二、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n\n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n\n四、介紹新知及觀念。\n\n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說明":"「公視屬於全體民眾，不應為特定政黨或政治立場服務」，這是公共電視營運最基本的常識。公共電視法第一條明定：「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此應為公共電視運營與製播節目的基本立場與目的。但邇來，公共電視製播節目屢有為特定政黨或政治立場張目、服務之嫌，顯然對於公共電視的社會多元價值與公正地位，未予應有的注意、遵循。為使公共電視落實建置之初的目的與公視法揭櫫的營運規範準繩，爰修正現行法條文，增列「並維持政治中立，避免介入政治活動」等文字。","修正":"第十一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n\n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n\n二、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n\n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n\n四、介紹新知及觀念。\n\n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並維持政治中立，避免介入政治活動。"}]}],"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5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85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85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85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