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686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686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0-17T17:20:46+08:00","提案日期":"2024-10-04","最新進度日期":"2024-10-08","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3_00041/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顏寬恒","蘇清泉","邱若華","洪孟楷"],"連署人":["楊瓊瓔","萬美玲","鄭正鈐","魯明哲","黃仁","林倩綺","羅智強","呂玉玲","盧縣一","涂權吉","張智倫","王育敏","林德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6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61","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蘇清泉、邱若華、洪孟楷等17人，有鑑於急診是第一線醫事人員從事救人的醫療業務，搶救病人分秒必爭，然，近年國內經常有醫事人員受到以暴力、脅迫、恐嚇、污辱或其他非法之行為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甚至傷害醫事人員之事件頻生，層出不窮，應加重罰則，以資遏止，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近五年來，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之通報案例累積達1548件，平均每年309件，幾乎每天姊皆有一件醫療暴力案發生。\n二、上述之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及傷害醫事人員之事件，僅是有通報之案件，而未經報導、通報之事件不知凡幾。但查涉及刑事案件的暴力事件逐年增加，而近年來經判刑的刑期平均只有2.3個月，也可見現行法定罪刑，對妨礙或傷害醫事人員的犯行，未能產生嚇阻效果，應予修正加重罰度。\n三、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修正草案，(一)提高行政罰額度，特別規定罰款下限。(二)適度提高刑期，特別規定刑期下限，以免量刑太寬，未能產生嚇止效果。\n四、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說明":"一、查，近五年來，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之通報案例累積達1548件，平均每年309件，幾乎每天皆有一件醫療暴力案發生，因此修正第二項：(一)將「就醫者」修正為「醫事人員及就醫者」，以資明確。(二)將「妨礙」修正為「干擾妨礙」，以資明確。\n\n二、修正第四項：\n\n(一)增列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n\n(二)增列如涉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論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提高行政罰。\n\n二、修正第二項：對於毀損醫療設備致生危險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三年以下三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增訂刑期下限。並將原定「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金。\n\n三、修正第三項：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療或救護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四、修正第四項：犯本條第三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原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三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6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86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86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86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