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696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696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1-21T15:14:58+08:00","提案日期":"2024-10-18","最新進度日期":"2024-10-22","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5_00013/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連署人":["黃仁","張嘉郡","葉元之","黃建賓","林沛祥","洪孟楷","翁曉玲","許宇甄","高金素梅","黃健豪","林德福","鄭正鈐","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王育敏","羅明才","徐巧芯","謝龍介","馬文君","羅廷瑋","盧縣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6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64","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3人，有鑑原住民族設籍非原住民族地區已超過全體原住民人口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數原住民與非原民地區的住居地已建立深厚的連結與情感，中央選舉委員會卻以函釋禁止原住民參選一般選區，原住民若要參選一般選區得先放棄原住民身分，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族設籍非原住民族地區已超過全體原住民人口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數原住民與非原民地區的住居地已建立深厚的連結與情感，權責主管機關卻將原住民排除於一般選區之外。「公職人員選罷法」未明文限制原住民參選一般區域立委、議員，但中央選舉委員會過去卻以函釋禁止原住民參選一般選區，原住民若要參選一般選區得先放棄原住民身分。現行制度恐有針對原住民採「制度性取消普選」的隔離選制疑慮，而非基於族群平等權保障之先進立法。\n二、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我國候選人資格之取得，應先具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選舉人係採戶籍制，符合資格之選舉人依戶籍登記資料自動編入選舉人名冊，毋需另行辦理選民登記，前述條文並未排除原住民族參與行政區域選區之候選人資格。又依原委會說明，我國現行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採非原住民、原住民分別保障，區分為一般選區及原住民選區，經查確有原住民選舉人為求參選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爰註銷其原住民身分之案例。\n三、對於原住民族之一般選區的參選權與選舉權，國際上並非前例，紐西蘭政黨可提名原住民參選人在普通選區，並在選前登記選舉名冊選民自由登記選區，以在保障席次外增加原住民族參政比例。紐西蘭毛利人有獨立的族裔選區，而毛利選民可依自己意願在選舉名冊登記是否註冊為毛利人選區或一般選區，選票可讓渡制度。此普選自由選擇權的措施被當地毛利學者認為，有助於提升國會席次，以及有效的參政程度\n四、為提升我國原住民之參政權益，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爰此，提案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針對具有原住民身且符合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者，明文賦予自由選擇參與原住民或行政區域選舉權益，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具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同種公職人員選舉，得就原住民或行政區域選舉區，選擇其一登記。"}]}],"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6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964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964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964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