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699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699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21T12:18:15+08:00","提案日期":"2024-10-18","最新進度日期":"2026-04-20","法律編號":["01527"],"法律編號:str":["娛樂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5_00019/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2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210140000","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欣瑩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23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委員林楚茵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6756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5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0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1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9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2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81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6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23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李坤城"],"連署人":["陳秀寳","李柏毅","羅美玲","徐富癸","吳琪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岱樺","陳俊宇","林俊憲","郭昱晴","賴惠員","張雅琳","何欣純","黃秀芳","王美惠","林楚茵","洪申翰","林月琴","陳瑩","王正旭","郭國文","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9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98","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筵席及娛樂稅法三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以來，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於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名稱為娛樂稅法（以下簡稱本法），取消筵席稅，併入營業稅徵收，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娛樂稅為地方稅，為地方自治重要財源，其稅收全部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並配合經濟環境之變遷及娛樂消費行為之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之需要，宜授權地方政府得予停徵部分項目之娛樂稅\n二、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修正條文第二條）\n三、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五條）\n四、刪除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發售各娛樂業使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n五、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將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七條）","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有鑑於財政部一百十三年七月十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開會討論，地方政府均不同意廢除娛樂稅，絕大多數地方政府尚不反對授權其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得停徵部分課稅項目之娛樂稅，爰修正如下：\n\n(一)現行第一項第六款後段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移列第七款，並增訂娛樂場所及娛樂活動；又為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第七款規定課稅之項目一致，定明該款課稅項目應由財政部公告。\n\n(二)增訂第三項，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其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衡酌地方財政情形，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藝文活動或競技比賽課稅項目停徵娛樂稅。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徵娛樂稅，應併依財政紀律法第五條第二項準用同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併予敘明。","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n\n七、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課稅項目之娛樂稅；其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課稅項目，並參酌現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定娛樂稅徵收率，修正各款稅率如下：\n\n(一)第一款刪除現行「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之規定，並將稅率調降為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n\n(二)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稅率分別調降為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五、百分之五十。\n\n(三)現行第六款規定之撞球場及保齡球館已非現行娛樂稅課徵項目，爰刪除其稅率之規定。\n\n(四)現行第六款後段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移列第七款，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作文字修正，稅率並調降為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n\n六、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n\n七、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92-03-19-修正:8","說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及現行備查程序，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現行":"第十條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娛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但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查定課徵者，得免用娛樂票。\n\n前項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驗印者，按照工本費發售各娛樂業使用。但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13","說明":"因現行地方稅稽徵機關已無印製娛樂票發售各娛樂業使用，爰修正第二項文字。","修正":"第十條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娛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但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查定課徵者，得免用娛樂票。\n\n前項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核驗後使用。但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現行":"第十七條　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擬訂，送財政部核備。","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2-04-25-修正:22","說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七條　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訂定，報財政部備查。"}]}],"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9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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