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703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703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21T12:18:18+08:00","提案日期":"2024-10-18","最新進度日期":"2026-04-20","法律編號":["01527"],"法律編號:str":["娛樂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5_00034/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2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210140000","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欣瑩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23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委員林楚茵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6756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5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1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9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2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81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6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23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鍾佳濱","莊瑞雄"],"連署人":["陳瑩","陳素月","陳俊宇","賴惠員","林宜瑾","張宏陸","郭國文","黃秀芳","李柏毅","王世堅","羅美玲","林月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欣純","張雅琳","郭昱晴","徐富癸","陳培瑜","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30","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莊瑞雄等21人，鑒於娛樂稅法之立法目的係為抑制奢侈行為及特定不良社會風氣，惟考量時空背景及社會環境變遷，原規範內容已難謂當然奢侈或不良，且政府亦不宜針對社會風氣之善惡進行價值判斷，而應回歸租稅需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促進社會公平分配之精神，改以票價或收費金額作為判斷是否課徵娛樂稅之依據，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娛樂稅之前身為「筵席及娛樂稅」，查其立法目的係因過去政府財政困窘，為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戰時簡約生活風氣，而制定《筵席及娛樂稅法》；另2007年修法時刪除撞球場及保齡球館，目的係考量撞球場已非青少年聚集滋事場所，且隨社會環境改變，其與保齡球館皆已成為一般性的休閒活動，因此認為不宜再課娛樂稅。由此觀之，娛樂稅過去課徵之精神係欲藉由寓禁於徵以抑制奢侈行為及特定不良社會風氣。\n二、惟考量時空背景及社會環境變遷，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活動已難謂當然奢侈或不良。再者，政府不應對社會風氣之善惡進行價值判斷，亦不宜以此作為立法理由引導民間消費活動。然而，為落實量能課稅原則及促進社會公平分配，仍得以租稅手段加重高所得者財務負擔。故娛樂稅法應回歸其抑制奢侈、強化所得重分配之立法初衷，改以金額作為判斷是否課徵娛樂稅之依據較適當。同時授權財政部得視市場發展情形，訂定娛樂稅起徵之票價或收費金額。\n三、考量高爾夫球場與「其他娛樂設施」本質不同，前者具有競技體育性質，而不完全為娛樂性質；另觀本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亦針對高爾夫球場及其他娛樂設施課以不同稅率，證明該二場所本質上之差異。爰修法將高爾夫球場及其他娛樂設施分別列示。\n四、鑒於撞球場、保齡球館已不再課徵娛樂稅，並配合本法第二條之修正，爰刪除第五條第六款關於撞球場、保齡球館之規定，僅保留高爾夫球場，並將其他娛樂設施移列至第七款。","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娛樂稅之前身為「筵席及娛樂稅」，查其立法目的係因過去政府財政困窘，為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戰時簡約生活風氣，而制定《筵席及娛樂稅法》；另2007年修法時刪除撞球場及保齡球館，目的係考量撞球場已非青少年聚集滋事場所，且隨社會環境改變，其與保齡球館皆已成為一般性的休閒活動，因此認為不宜再課娛樂稅。由此觀之，娛樂稅過去課徵之目的係欲藉由寓禁於徵以抑制奢侈行為及特定不良社會風氣。\n\n二、惟考量時空背景及社會環境變遷，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活動已難謂當然奢侈或不良。再者，政府不應對社會風氣之善惡進行價值判斷，亦不宜以此作為立法理由引導民間消費活動。然而，為落實量能課稅原則及促進社會公平分配，仍得以租稅手段加重高所得者財務負擔。故娛樂稅法應回歸其抑制奢侈、強化所得重分配之立法初衷，改以金額作為判斷是否課徵娛樂稅之依據較適當。爰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明文票價或收費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始課徵娛樂稅。\n\n三、新增本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財政部得視市場發展情形訂定娛樂稅起徵之票價或收費金額。\n\n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徵娛樂稅，應併依財政紀律法第五條第二項準用同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併予敘明。","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達一定金額者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n七、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n\n第一項娛樂稅起徵之票價或收費金額，由財政部定之。\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課稅項目之娛樂稅，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其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一、為符合條文架構，爰對本條第一項作文字修正。\n\n二、鑒於撞球場、保齡球館已不再課徵娛樂稅，並配合本法第二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第六款關於撞球場、保齡球館之規定，僅保留高爾夫球場，並將其他娛樂設施移列至第七款。\n\n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課稅項目，並參酌現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定娛樂稅徵收率。","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n\n六、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n七、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92-03-19-修正:8","說明":"配合地方制度法規定用詞及現行備查程序，作文字修正。爰修正本條。","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現行":"第十條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娛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但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查定課徵者，得免用娛樂票。\n\n前項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驗印者，按照工本費發售各娛樂業使用。但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13","說明":"現行地方稅稽徵機關已無印製娛樂票發售各娛樂業使用，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修正":"第十條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娛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但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查定課徵者，得免用娛樂票。\n\n前項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核驗後使用。但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現行":"第十七條　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擬訂，送財政部核備。","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2-04-25-修正:22","說明":"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作文字修正。爰修正本條。","修正":"第十七條　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訂定，報財政部備查。"}]}],"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3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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