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714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714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1-21T15:20:52+08:00","提案日期":"2024-10-18","最新進度日期":"2024-10-22","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2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2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5_00255/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正旭","郭國文","陳冠廷"],"連署人":["陳培瑜","賴惠員","陳亭妃","林月琴","王定宇","郭昱晴","陳秀寳","陳素月","徐富癸","鍾佳濱","李坤城","陳俊宇","沈伯洋","何欣純","黃捷","吳沛憶","吳秉叡","黃秀芳","賴瑞隆","林淑芬","李柏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1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143","案由":"本院委員王正旭、郭國文、陳冠廷等24人，針對病歷資料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除非法律規定等因素，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惟醫療法對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法索資個人病歷資料，並無相關配套規定以確保個人資料之保護。爰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爰此，為確保個人資料妥善保護，特增訂醫療法第七十一條之一，針對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索取個人病歷資料，應敘明法令依據、目的，以書面向醫療機構申請，並負擔所需費用。\n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個人資料使用應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爰此第二項明訂第一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明訂個人資料利用及管理規定，並授權特定人員辦理。","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醫療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爰此，為確保個人資料妥善保護，特修正增訂醫療法第七十一條之一，針對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索取個人病歷資料，應敘明法令依據、目的並負擔所需費用。\n\n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個人資料使用應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爰此第二項明訂第一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明訂個人資料利用及管理規定，並授權特定人員辦理。","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需要病歷資料，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及所需病歷內容，向醫療機構請求提供，並負擔所需費用。\n\n前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授權特定人員利用及管理個人資料檔案。"}]}],"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14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14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14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14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