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737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737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21T12:18:10+08:00","提案日期":"2024-11-01","最新進度日期":"2026-04-20","法律編號":["01527"],"法律編號:str":["娛樂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7_00060/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2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210140000","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欣瑩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23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委員林楚茵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6756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5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0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1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9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2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81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6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23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賴惠員"],"連署人":["陳亭妃","蔡易餘","王美惠","鍾佳濱","邱志偉","郭昱晴","黃捷","吳琪銘","吳秉叡","王正旭","陳培瑜","沈發惠","賴瑞隆","林俊憲","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37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375","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鑑於娛樂稅之徵收係基於我國戒嚴時期為避免人民耽溺娛樂「寓禁於徵」之立法，與我國當前社會風氣並不相符；又部分過去屬娛樂之項目如電影、戲劇、競技比賽、高爾夫球等，多有政府經費補助推廣，再徵收此部分之娛樂稅形同政府透過稅收娛樂稅之方式收為補助款，與政府扶植文化、運動產業之意旨不符，爰提案刪除部分娛樂稅項目。又配合地方制度法之修法調整用詞，並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徵相關徵收項目之規定，以配合各地方政府之發展及政策需要，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考量娛樂稅之徵收係基於我國戒嚴時期為避免人民耽溺娛樂「寓禁於徵」之立法，與我國當前社會風氣並不相符；又部分過去屬娛樂之項目如電影、戲劇、競技比賽、高爾夫球等，多有政府經費補助推廣，再徵收此部分之娛樂稅形同政府透過稅收娛樂稅之方式收為補助款，與政府扶植文化、運動產業之意旨不符，爰提案刪除。\n\n二、又增訂第三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各第之產業發展特性，衡酌地方財政狀況，就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之娛樂活動課稅項目廷徵營業稅，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明實施期限並已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徵娛樂稅，應併依財政紀律法第五條第二項準用同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併予敘明。","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二、舞廳或舞場。\n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等原因，停徵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課稅項目之娛樂稅；其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一、配合法治體例，於序文酌作修正。\n\n二、配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娛樂稅項目之調整，酌作稅率之修正如修正條文。","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n\n一、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二、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n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92-03-19-修正:8","說明":"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及現行備查程序，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現行":"第十條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娛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但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查定課徵者，得免用娛樂票。\n\n前項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驗印者，按照工本費發售各娛樂業使用。但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13","說明":"鑑於現行地方稅稽徵機關已無印製娛樂票發售個娛樂業使用，爰修正第二項文字。","修正":"第十條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娛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但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查定課徵者，得免用娛樂票。\n\n前項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核驗後使用。但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現行":"第十七條　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擬訂，送財政部核備。","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2-04-25-修正:22","說明":"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及現行備查程序，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七條　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訂定，送財政部備查。"}]}],"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37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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