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7806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7806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2-03T18:13:56+08:00","提案日期":"2024-11-22","最新進度日期":"2024-11-22","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0_00017/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都市更新條例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牛煦庭","麥玉珍","廖偉翔","黃建賓"],"連署人":["游顥","馬文君","顏寬恒","邱鎮軍","魯明哲","翁曉玲","傅崐萁","張嘉郡","陳雪生","洪孟楷","林思銘","柯志恩","林沛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8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806","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麥玉珍、廖偉翔、黃建賓等17人，鑑於都市更新之重建如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則無須經都市更新審議會之審議，即按雙方協議內容為之，而其涉及重建後建築物分配、選屋、找補原則等重大事項及跨領域專業知識，為使主管機關得訂定合建契約相關公定標準或原則，針對契約條款內容加以控制並賦予相關法律效果，俾預防合建糾紛、保障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及促進重建效率，爰擬具「都市更新條例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都市更新雖原則上以權利變換方式為之，但尚得選擇協議合建，並自行約定興建完成更新後建築物分配、選屋、找補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無須經都市更新審議會之審議。惟其涉及多項跨領域專業知識，相較於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而言，一般民眾通常不具備該等專業知識，常因此衍生相關糾紛，又缺乏契約條款之公定標準或原則，而使契約當事人為確保自身權益加以反覆確認，甚導致相互猜忌與不信任，造成都市更新推動之遲滯或破局。\n二、現雖有臺北市政府公告「都更停看聽－臺北市都市更新參與注意事項」及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都市更新契約注意事項」等文件提醒土地所有權人相關事項以確保自身權益，惟仍有賴其自行把關，政府及法律並無介入空間，遑論有任何法律上之實質拘束力。\n三、考量都市更新重建個案之間條件各殊，要難以契約範本形式統一律定，爰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以公告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方式，透過原則性規範並賦予相關法律效果，達到合建契約條款內容控制之目的，俾預防合建糾紛、保障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及促進重建效率。","對照表":[{"law_id":"01191","law_name":"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都市更新條例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都市更新重建時，需將原有建築物拆除並重新建築，而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雖原則上以權利變換方式為之，但尚得選擇協議合建，亦即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土地出資、實施者以金錢出資合作興建新屋，而其依分配方式得再區分為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及合建分成，並無須經都市更新審議會之審議。惟都市更新涉及土地、都市計畫、不動產估價、建築、權利變換、財務、稅務等跨領域專業，相較於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而言，一般民眾通常不具備該等專業知識，常因此衍生相關糾紛，且建築物價值甚高，於資訊不對等之情形下，因缺乏契約條款之公定標準或原則，而使契約當事人為確保自身權益加以反覆確認，甚導致相互猜忌與不信任，造成都市更新推動之遲滯或破局。\n\n三、考量都市更新重建個案之間條件各殊，要難以契約範本形式統一律定，爰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以公告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方式，透過原則性規範並賦予相關法律效果，達到合建契約條款內容控制之目的，俾預防合建糾紛、保障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及促進重建效率。","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合建糾紛、保障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及促進重建效率，得訂定合建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n\n前項應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n\n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n\n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n\n三、契約之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n\n四、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重要事項。\n\n第一項不得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n\n一、限制或免除合建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n\n二、限制或剝奪合建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權利，及加重其義務或責任。\n\n三、其他顯失公平事項。\n\n第一項合建契約條款，違反該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亦同。\n\n合建契約條款，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806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806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806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806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