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792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792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8-18T12:15:24+08:00","提案日期":"2024-11-22","最新進度日期":"2025-08-15","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0_00095/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167/11443011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167/11443011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3-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15"]}],"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55870000","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及委員陳素月等19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827800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77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3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8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2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提案人":["莊瑞雄"],"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920號","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為符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之意旨，完善本法關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必要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淑芬","李坤城","陳冠廷","黃秀芳","張雅琳","王正旭","沈伯洋","郭昱晴","吳沛憶","林月琴","沈發惠","范雲","王美惠","黃捷","王世堅","黃珊珊","賴瑞隆"],"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零五條之二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3-01-14-修正:282","說明":"一、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16號判決意旨，將現行條文中官於採尿部分移列修正為第二項、第三項，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蒐集證據供鑑定使用，得報請檢察官許可，並以非侵入方式採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知尿液。\n\n二、無法有效保全證據急迫情形，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並課以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逕行採尿後報請檢察官審查之義務。\n\n三、第三項課以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逕行非侵入採尿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審查之義務，如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應於三日內撤銷之，以確保尿液採檢對身體及資訊隱私權之干預。","修正":"第二百零五條之二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n\n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足認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證據，並有鑑定之必要，對於經拘捕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於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況，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n前項後段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尿，應於採取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參酌本法第二百零四條之一及第二百零四條之二鑑定許可書之規範，並增列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相關文件。","修正":"第二百零五條之三　前條第二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並記載下列事項：\n\n一、案由。\n\n二、受採取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n\n三、應鑑定之事項。\n\n四、執行之機關及期間。\n\n許可書，由檢察官簽名。\n\n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前段採取尿液時，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n\n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即將許可書交還。"},{"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依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項後段所為之逕行採取處分，應給予受採取人事後救濟之機會，以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修正":"第二百零五條之四　受採取人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項後段所為之採取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之。\n\n前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採取之日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n\n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說明":"一、完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犯罪及蒐證供鑑定使用，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非侵入方式採尿之程序，應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之判決意旨，將採尿部分移列為第二項，並增列無法有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況，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新增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項）\n二、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尿，應於採取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新增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三項）\n三、參酌本法二百零四條之一及二百零四條之二規範，載明鑑定許可書之內容，並增列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相關文件。（新增第二百零五條之三）\n四、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依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項後段所為之逕行採取處分，應給予受採取人事後救濟之機會，以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新增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提案編號":"20委11007920","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92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92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92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92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