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926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926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3-13T15:16:54+08:00","提案日期":"2025-03-04","最新進度日期":"2025-03-04","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3/LCEWA01_110303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3/LCEWA01_110303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3_00005/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顏寬恒","林沛祥","羅廷瑋"],"連署人":["黃仁","徐巧芯","陳雪生","陳超明","王育敏","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邱鎮軍","陳玉珍","翁曉玲","黃建賓","柯志恩","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26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265","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沛祥、羅廷瑋等16人，鑑於醫事人員從事救人的醫療業務，尤其是急診第一線工作人員搶救病人分秒必爭，但受到以暴力、脅迫、恐嚇、污辱或其他非法之方式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甚至傷害醫事人員之事件頻生，應加重罰則，以資遏止，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福部醫療機構受有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統計顯示，109年為252件、110年為284件、111年為260件、112年則有331件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整體案件數居高不下，對醫事人員之身心安全及其他病患就醫權利，皆造成嚴重衝擊與危害。\n二、又近期新聞中，臺南一名批掛員要求病患支付急診及診斷證明書費用，卻遭對方罵三字經、丟零錢盤，報警後才排解此次糾紛；然事後該名批掛員控訴於現行醫療法中僅保護醫事人員，亦即若遭受醫療暴力者是行政人員或是清潔人員等非為現行醫療法中所稱「醫事人員」，即不受醫療法保護，僅得提起自訴來保護自身權益，然相同性質事件不應有不同處理方式，爰予以修正本法，以維護非受第十條保護之其他任職於醫療機構或教學醫院人員權益。","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說明":"一、修改第二項：\n\n(一)將「就醫者」修正為「醫事人員及就醫者」，以資明確。\n\n(二)將「妨礙」修正為「干擾妨礙」，以資明確。\n\n二、修改第四項：\n\n(一)增列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n\n(二)增列如涉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三)增列「在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任何人皆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之」。","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在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任何人皆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之。\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修改第一項：\n\n提高罰鍰，將「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修改為「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n\n二、修改第二項：\n\n對於毀損醫療設備致生危險者，原定刑期「三年以下」修改為「三月以上三年以下」，增訂刑期下限。並將原定罰金「三十萬元以下」修改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n\n三、修改第三項：\n\n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療或救護者，原定刑期「三年以下」修改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n\n四、修改第四項：\n\n(一)參考刑法第271條，修改犯本條第三項之罪，致人於死者，原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二)參考刑法第278條，修改致人重傷者，原定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至「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n\n五、新增第五項：\n\n為維護非受本法第十條保護，但亦任職於醫療機構或教學醫院，如行政人員或清潔人員等人之權益，爰新增本項，將其納入醫療法保護中。","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對任職於醫療機構或教學醫院非第十條所稱之醫事人員者，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其執行業務者，準用第一項規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26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26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26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26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