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935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935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8-18T12:15:18+08:00","提案日期":"2025-03-07","最新進度日期":"2025-08-15","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4/LCEWA01_110304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4/LCEWA01_110304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4_00016/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167/11443011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167/11443011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3-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15"]}],"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55870000","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及委員陳素月等19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827800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77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9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8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2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楚茵"],"連署人":["劉建國","范雲","林月琴","沈發惠","王義川","張雅琳","邱議瑩","莊瑞雄","蔡易餘","黃捷","羅美玲","張宏陸","王正旭","沈伯洋","李柏毅","郭昱晴"],"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35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357","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為完善司法人員調查犯罪及蒐證供鑑定使用之採尿行為參酌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16號判決意旨規範法定程序，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完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及蒐證供鑑定使用，對於經拘提或逮捕盜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非侵入方式採尿所應健行之程序，酌參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十六號判決，爰提出本條修正。\n二、為保障受採尿者資訊隱私權並免於身心受傷害之健康權要求應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取證以符合層級化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並規定以取證應有鑑定必要為前提。\n三、本項後段規定即時採尿之例外，考量尿液採檢對於身體健康權及資訊隱私權構成重大限制，有迅速審查必要，爰明定應於採取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零五條之二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3-01-14-修正:282","說明":"一、新增本條第二項。\n\n二、為完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及蒐證供鑑定使用，對於經拘提或逮捕盜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非侵入方式採尿所應健行之程序，酌參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十六號判決，爰提出本條修正。\n\n三、為保障受採尿者資訊隱私權並免於身心受傷害之健康權，要求應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取證以符合層級化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並規定以取證應有鑑定必要為前提。\n\n四、本項後段規定即時採尿之例外，考量尿液採檢對於身體健康權及資訊隱私權構成重大限制，有迅速審查必要，爰明定應於採取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修正":"第二百零五條之二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n\n前項尿液採取應以有鑑定之必要為前提，經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式方式採取之。於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形，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並應於採取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不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35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35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35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35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