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936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936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5-07T03:29:38+08:00","提案日期":"2025-03-07","最新進度日期":"2025-06-10","法律編號":["02601"],"法律編號:str":["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207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6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6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1_00665/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6-06","2025-06-10"],"會議代碼":"院會-11-3-15"},{"會期":"11-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6-06","2025-06-10"],"會議代碼":"院會-11-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6-1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6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傅崐萁","王鴻薇","羅智強","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3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367","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鑒於軍人肩負保家衛國重任，服役期間需承擔警戒、待命等責任，退役後仍面臨子女教養及家庭經濟壓力，必須再就業，與公教人員的生活穩定相比較有較大差距。應考量軍人服役之特殊性，從優提供補助措施。惟近年補助改制，上校退伍人員感受到相對權益被剝奪感。應立即恢復上校以上退伍軍官子女之教育補助費，並妥適照顧培養其子女，並有助於維持部隊的穩定與長期發展，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天職，在役期間需投入各種戰備演訓及救災等危險重任，應充分考量軍人服役特性，從優給予相關補助措施。\n二、上校人員退休年紀常介於40至55歲之間，等於屆退期間有高機率其子女正就讀高中及大學經濟負擔較沉重階段，政府自106學年度第一學期起，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之子女教育補助排除上校階以上，改發中校階以下退伍軍人，導致上校退伍軍人相對權益剝奪感。晉升上校階，是志願長時間投入軍旅並熱愛國軍之人員，政府應肯定並盡其所能保障退伍後之各項福利與生活。故恢復從上校階以上退役員人之子女教育補助費，有助於鼓勵優質人力長留久用，也展現國軍惜才之立場。\n三、據退輔會113年6月13日赴立法院備詢提供書面報告指出，退輔會自107年1月29日起，歷任退輔會主委均表達支持恢復上校階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已6次報請行政院建議恢復，但政府均已考量軍公教衡平為由，仍維持現行規定辦理。\n四、退輔會也進一步指出，有鑒於上校階以上人員於國軍各部隊中均擔任重要職務，退輔會支持恢復上校階以上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並建議儘快恢復，以彰顯政府德政，以及退除役官兵在軍旅服役期間對國家社會的肯定及鼓舞國軍士氣。爰提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軍人肩負保衛國家之重責，服役期間需投入戰備演訓及危險重任，應充分考量軍人特性，提供相應的補助。而上校軍官退休年齡通常在40至55歲之間，正值子女上高中或大學，經濟壓力較大。政府自106學年度起排除上校以上階級軍人子女教育補助，改為僅發放給中校以下退伍軍人，導致上校退伍軍人感受到權益的剝奪。晉升上校是對長期投入軍旅並熱愛國軍的軍人的肯定，政府應保障他們的退役福利，並恢復上校以上軍官的子女教育補助，鼓勵優質軍人留任，並展現國軍惜才的態度。退輔會已多次建議恢復此政策，並強調上校以上軍官在部隊中擔任重要職位，爰提案增訂本條，恢復補助不僅能激勵士氣，也能彰顯政府的德政。","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費，由輔導會會同教育部定之。"}]}],"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36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36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36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36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