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978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978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3-26T15:17:56+08:00","提案日期":"2025-03-14","最新進度日期":"2025-03-18","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5/LCEWA01_110305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5/LCEWA01_110305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5_00043/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會期":"11-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14","2025-03-18"],"會議代碼":"院會-11-3-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提案人":["邱鎮軍","林沛祥","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785號","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氣候變遷導致病蟲害相改變造成農作物災損情形日漸嚴重，惟農業部門認定標準不一，有時認定為天災導致，有時又認定非屬天然災害，不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救助範疇，導致各級政府重複勘災，甚至最終由行政院長親自會勘始予認定。為使病蟲害農損之補助有統一的認定標準，爰應將天然災害定義提升至母法，以利各級機關認定作業，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育敏","涂權吉","魯明哲","陳菁徽","鄭正鈐","謝龍介","羅智強","牛煦庭","翁曉玲","高金素梅","廖偉翔","羅廷瑋","陳玉珍","顏寬恒","傅崐萁","羅明才"],"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n\n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n\n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n\n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n\n四、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n\n五、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n\n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n\n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n\n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n\n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n\n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n\n(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n\n(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n\n(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n\n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n\n十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n\n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n\n十四、農業用地租賃：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者。\n\n十五、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n\n十六、農業產銷班：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n\n十七、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n\n十八、農業推廣：指利用農業資源，應用傳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等方式，提供農民終身教育機會，協助利用當地資源，發展地方產業之業務。","說明":"一、增訂第十九款。\n\n二、根據農業部統計，病蟲害造成之農業損害，業為常見天然災害救助類型之一。並且近年來因為氣候變遷，屢發生高溫、低溫或多雨等極端氣候，導致發生鄰近區域一定面積以上的病蟲害危害農業，因此應將現行農業天然在害救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定義提升至母法位階，並增加納入病蟲害之災害。\n\n三、農業部應於本法修正後，進一步修正相關子法，明確化相關認定作業標準，以使農民安心從事農業生產。","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n\n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n\n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n\n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n\n四、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n\n五、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n\n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n\n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n\n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n\n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n\n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n\n(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n\n(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n\n(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n\n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n\n十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n\n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n\n十四、農業用地租賃：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者。\n\n十五、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n\n十六、農業產銷班：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n\n十七、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n\n十八、農業推廣：指利用農業資源，應用傳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等方式，提供農民終身教育機會，協助利用當地資源，發展地方產業之業務。\n\n十九、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或因氣候異常導致發生病蟲害之災害。"}]}],"說明":"一、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四條規定，所謂天然災害，係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病蟲害非屬天然災害，非該辦法救助範疇，致第一線會勘人員無法依法認定為天然災害並及時作為，造成農民重大損失。\n二、經查，110年3月屏東縣來義鄉等鄰近地區發生芒果薊馬蟲害，經公所報請上級機關辦理勘查，均認定此次蟲害並非天然災害所致，未能核定補助。後經公所透過立委及各級民代多方陳情，最終由行政院長蘇昌貞於110年03月28日南下勘災，始指示並允諾以天然災害補助受損的農民，減輕農民損失。\n三、此外，111年11月又發生高雄美濃橙蜜香小番茄「瘋欉」（無法繼續生長）、裂果的災情，以及台南洋香瓜無法長大的問題，原先農改場、農糧署都認定係為管理不當所導致的病蟲害問題，後續美濃小番茄由農委會改判是8、9月的高溫及雨量減少所致，而台南市洋香瓜，則由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於立法院備詢時，定調為氣候影響，允諾再予會勘補助。\n四、112年12月高屏地區紅豆，因受颱風及雨害影響，延緩農民種植時間，之後又遇暖冬，薊馬危害嚴重，導致紅豆結莢不佳，嚴重者損失達50%至60%。最後由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親自現勘，認定係受氣候變化所造成，正常管理施藥無法壓制，經農業改良場專家綜合判斷確認屬於天然災害範疇。\n五、綜上，此類型災害造成的農損已經成為常態，應提升至母法定義，以方便基層人員依法認定，而非讓農民血本無歸又無助，逐級反覆陳情奔走，才由農業部或行政院長認定。","提案編號":"20委11009785","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78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78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78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78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