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026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026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7-09T12:18:38+08:00","提案日期":"2025-04-25","最新進度日期":"2025-07-08","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9_00090/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014/114420101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014/114420101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9,26,2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3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9,26,22-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7-0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44930000","議案名稱":"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13156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27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0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2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0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提案人":["何欣純","陳亭妃","沈發惠"],"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64號","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陳亭妃、沈發惠等19人，有鑒「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其中有關於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樣態及期間等規定均有修正，本法爰有併同修正之必要；另世界各國對優秀人才不斷提出各項招募方案，為留住優秀僑外生於我國繼續就業，以持續推升我國各產業發展競爭力，故調整其學位折抵年限規定，以利強化留臺誘因，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徐富癸","陳俊宇","黃秀芳","鍾佳濱","蔡易餘","陳素月","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義川","賴惠員","沈伯洋","王正旭","吳思瑤","李坤城","郭昱晴","陳秀寳"],"對照表":[{"law_id":"08180","law_nam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依前二項許可居留並取得外僑居留證之人，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該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n依前三項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n前項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經不予許可者，不予許可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law_content_id":"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12","說明":"一、刪除第三項至第五項。\n\n二、「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修正後對於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樣態及期間等規定之條次及罰則均有修正，致本條第三項至第五項援引內容有所變更，與該法產生扞格爰刪除相關條文內容。","修正":"第十二條　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現行":"第十四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成年。\n\n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n\n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n\n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在我國就學。\n\n二、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n\n三、以前二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n\n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其居留原因係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n\n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一年。\n\n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14","說明":"一、修正第四項文字。\n\n二、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位者，修正為學士以上學位者。\n\n三、另基於延攬優秀僑外人才，推升我國產業發展競爭力，修正相關學位折抵年限規定，外國專業人才部分，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學士學位者折抵一年；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部分，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以利強化留臺誘因，但以上各學位不得合併折抵。","修正":"第十四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成年。\n\n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n\n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n\n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在我國就學。\n\n二、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n\n三、以前二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n\n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其居留原因係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學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學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以上各學位不得合併折抵。\n\n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n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10264","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6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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