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033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033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6-16T15:18:00+08:00","提案日期":"2025-04-25","最新進度日期":"2025-06-16","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9_0007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33/114430083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33/114430083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22"],"會議代碼":"公聽會-202505165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35480000","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21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04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7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3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0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6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7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提案人":["張智倫","洪孟楷","游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330號","案由":"本院委員張智倫、洪孟楷、游顥等17人，鑒於近年來我國對於未滿七歲之人，凌虐犯罪案件頻傳，尤其是幼兒或是兒童尚未具任何自主能力，於遭到不當凌虐時，若無法及時發覺，恐導致重傷或死亡，惟目前我國刑法針對凌虐未滿七歲之人犯罪所定之刑責，雖已修法加重其刑，但仍持續發生令人無法挽回之憾事；因此，現行法規針對手段兇殘且毫無反省之凌虐犯罪者，其嚇阻力顯有不足之處。為確實保障兒少生命安全，實有加重其刑至死刑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清泉","高金素梅","徐欣瑩","林沛祥","黃建賓","魯明哲","陳菁徽","邱鎮軍","牛煦庭","陳玉珍","丁學忠","鄭天財Sra Kacaw","廖先翔","翁曉玲"],"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07","說明":"一、參酌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一項之罪者，其惡性重大，對法益侵害程度極端嚴重，爰增列第四項加重其刑責規定，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且處以無期徒刑者，不得申請假釋，以儆效尤，俾符一般國民之法感情。\n\n二、「凌虐」係指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是倘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或以強暴、脅迫以外，其他違反人道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不論採肢體或語言等方式、次數、頻率，不計時間之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之程度，即屬凌虐行為。\n\n三、第一項至第三項均未修正。","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4-07-16-修正:358","說明":"一、因應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增訂第四項加重其刑責之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亦有相應加重其刑責規範之必要，爰配套修正第一項至第四項有關加重其刑責之規定。\n\n二、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說明":"一、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西元一九九○年九月二日生效）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之不當待遇或剝削」之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等規定。綜觀上述公約內容，我國政府理應窮盡一切措施，竭力避免兒少陷於生命安危之境。\n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112年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人數計12,646人，受虐兒少性別以女性6,997人（占55.3%）較多，受虐兒少年齡則以「12-未滿15歲」3,165人（占25%）為最多，其次為「15-未滿18歲」2,470人（占19.5%），另未滿6歲之受虐兒少亦有2,868人（占22.7%）。\n三、鑒於112年12月兒福聯盟受養1歲男童剴剴遭保母虐死案，114年2月20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發起「虐童致殘者，加重刑責至無期徒刑；虐童致死者，判處無期徒刑、死刑。任何虐童性侵案件，皆不得假釋。」之連署，其附議人數已達13萬4千多人，為保障兒童身心安全，原提案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加虐童者之刑責。","提案編號":"20委11010330","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33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33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33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33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