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033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033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5-02T12:18:33+08:00","提案日期":"2025-04-18","最新進度日期":"2025-04-22","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8_00029/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菁徽","牛煦庭","張智倫","蘇清泉"],"連署人":["邱鎮軍","陳超明","黃仁","洪孟楷","盧縣一","陳玉珍","謝龍介","廖先翔","鄭正鈐","涂權吉","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33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334","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牛煦庭、張智倫、蘇清泉等17人，有鑑於近年醫院急診醫療暴力事件頻傳，不僅嚴重威脅於第一線奮戰搶救性命之醫護人員安全，更曾造成醫護人員傷亡，此等惡性事件恐動搖社會安定，引發大眾恐慌，更對醫療職場造成深遠衝擊，進一步削弱醫事人員之執業環境與醫療品質。為確保醫事人員執業安全，維護病患就醫權益，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顯示，有關醫療機構受有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109年為252件、110年為284件、111年為260件、112年則有331件。再者，「台灣急診醫學會」之調查分析，我國急診醫護人員遭受醫療暴力的比例居高不下，近八成曾面臨暴力威脅，近四成更曾遭受實質攻擊。進一步探究暴力發生之成因，往往與病患及家屬的不滿情緒密切相關，例如因急診候診時間過長導致焦躁不耐，或因診療結果未達預期而心生怨懟。此外，當護理人員基於醫療專業考量，對病患施行必要約束，或醫師依據臨床判斷拒絕不符病情之治療、住院申請，甚或不配合開立診斷證明書供保險申請時，皆可能引發衝突，最終演變為肢體或言語暴力，對醫護人員之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n二、近年來，美國同樣面臨嚴峻挑戰。自新冠疫情後期以來，境內醫療資源日益緊縮，導致醫療機構內的暴力事件急遽攀升，進而加劇社會的不安與動盪。為遏制此一現象，各大醫院紛紛設立「衝突降低小組」（De-escalation Team），以預防並即時介入潛在暴力衝突，確保醫療環境的安全。以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UC Davis）醫學中心為例，該院於2022年正式成立衝突降低小組，並在成立後的一年間成功介入多達1,500起潛在衝突事件，有效防止事態升級為暴力攻擊，為急診醫護人員提供更安全的執業環境。此外，美國國會亦提出多項相關法案，力求強化醫療機構的安全機制。如美國威斯康辛州聯邦參議員鮑德溫（TammyBaldwin）推動的《健康照護與社工職場暴力預防法案》（TheWorkplace Violence Prevention for Health Care andSocial Service Workers Act），要求所有醫療機構導入經實證有效的暴力預防策略，並訂定完整的應變機制，使醫護人員在面臨暴力事件時得以及時應對，以降低人身風險，確保醫療體系的穩定與安全。\n三、台灣雖已修正《醫療法》，明確禁止對醫護人員施行暴力，然醫療暴力事件仍然層出不窮，未能有效遏止，顯示現行法規在實務運作上仍存有罰則過輕、執法力度不足，及法條內容仍存模糊空間等疑慮，難以有效遏止相關行為。為確保醫護人員及醫療場域內工作人員之人身安全與工作權益，爰提出本次修正案，明確安全保障機制，並明確加重相關刑責，以強化法律之威懾力，確保醫療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醫療機構受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呈上升趨勢，109年至112年間分別為252件、284件、260件及331件。此外，台灣急診醫學會調查顯示，近八成急診醫護人員曾遭受暴力威脅，近四成更曾遭受實質攻擊，顯示醫療暴力問題嚴峻，亟待有效應對。\n\n二、實務經驗亦顯示，警察抵達現場平均需時四至五分鐘，但此期間往往為衝突最激烈之時，即便醫療機構設有保全，亦難即時控制局勢，確保醫護人員安全。爰此，為強化醫事人員執業環境之安全，並確保社會大眾得於適法範圍內協助維護秩序，本次修法增訂「於警察人員抵達前，任何人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不法侵害」，除保障醫事人員執業安全，亦賦予見義勇為之民眾法律支持，以共同營造安定且可長可久之醫療環境。","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應立即派員至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在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任何人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之。\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為防杜醫療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並有效強化其嚇阻效果，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高相應之刑責與罰金額度，俾以加重法律制裁之力度，提升國家對醫療環境安全之重視。\n\n二、增訂本條第五項，將任職於醫療機構或教學醫院、然不屬本法第十條所定義之醫事人員者，納入保障範圍，以確保其執業環境之安全，防範職場暴力，俾使醫療體系全體從業人員皆得於安定無虞之環境下恪盡職守。","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對任職於醫療機構或教學醫院非第十條所稱之醫事人員者，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其執行業務者，準用第一項規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33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334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334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334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