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083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083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5-02T12:25:32+08:00","提案日期":"2025-04-18","最新進度日期":"2025-04-22","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8_00176/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賴惠員","張雅琳","林楚茵","郭昱晴","陳秀寳","林宜瑾","林月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陳冠廷","王正旭","王美惠","王定宇","莊瑞雄","吳沛憶","林俊憲","王世堅","沈伯洋","劉建國","羅美玲","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830號","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2人，有鑑於現行廢棄物清理法雖有規定對於不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相關費用，但在實務運作上，常因企業解散、破產或刻意脫產，致使求償困難，難以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相較之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四十三條已明確規範公司負責人、主要股東之連帶責任，以及消滅公司後責任之延續等機制，有效減少規避法律責任之行為。因此，本次修法參考土污法第四十三條之立法精神，增訂對公司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實質控制者之求償機制，並明定滯納金及罰鍰規定，以強化廢棄物處理責任之追究，避免不肖業者透過公司組織型態規避法律責任，保障環境永續發展，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　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時，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n\n第一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第一項廢棄物時，得委託適當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12-11-13-修正:77","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參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立法例，明定事業為公司組織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公司負責人、主要股東或控制公司之人課以連帶清理責任，以防止透過公司組織型態規避法律責任。同時規定事業消滅後，相關責任人仍應負擔清理費用，確保環境復原責任不因事業消滅而免除。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n\n三、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n\n四、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七項，內容未修正。\n\n五、增訂第五項，明確規定繳納義務人有數人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避免互相推諉，確保費用求償。\n\n六、增訂第六項，參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立法例，增訂滯納金及罰鍰規定，明定每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逾期三十日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強化費用繳納之執行力。","修正":"第七十一條　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n\n事業為公司組織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限期命其負責人、持有超過其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或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或股東繳納前項必要費用；事業因合併、分割或其他事由消滅時，亦同。\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時，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n\n第一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n\n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繳納費用，於繳納義務人有數人者，應就繳納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n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繳納費用，屆期未繳納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入指定基金。\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第一項廢棄物時，得委託適當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說明":"一、增訂事業為公司組織時，明定公司負責人、持有超過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或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或股東，應就清理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同時規定事業因合併、分割或其他事由消滅時，上述人員仍應負清理費用之繳納責任，確保環境復原責任不因事業消滅而免除。（修正條文第二項）\n二、增訂繳納義務人有數人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規定，避免繳納義務人互相推諉責任，確保費用求償。（修正條文第五項）\n三、增訂滯納金及罰鍰規定，針對應繳納費用未依期限繳納者，明定每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逾期三十日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強化費用繳納之執行力。（修正條文第六項）","提案編號":"20委11010830","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83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83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83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83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