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166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166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05T15:52:58+08:00","提案日期":"2025-05-02","最新進度日期":"2025-08-28","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0/LCEWA01_110310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0/LCEWA01_110310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0_00059/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027/11424020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027/114240202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1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28"],"會議代碼":"公聽會-202508222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573900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23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陳俊宇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委員游顥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20人、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廖先翔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世堅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0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44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16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2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6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1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2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6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6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8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3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俊宇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4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3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8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8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9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2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4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7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7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0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6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52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1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3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2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2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7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4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1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8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1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1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6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8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9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4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7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5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0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4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9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0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7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16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國昌","張啓楷","陳昭姿"],"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661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指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項牴觸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二十二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就血液酒精濃度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完備相關採證程序之規定，並明定相關機關應訂定檢體保存、銷燬、監督、稽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n\n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n\n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n\n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n\n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n\n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駕駛汽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n\n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科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23-04-14-修正:52","說明":"一、依據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之意旨，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項牴觸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二條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妥適修法。\n\n二、為落實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之意旨，完備採證程序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條第六項，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者，交通勤務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交通勤務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酒精濃度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並應於實施後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受血液酒精濃度之採樣及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採樣及測試檢定後十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n\n三、參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項，增訂第十三項，明定第六項血液酒精濃度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之檢體保存、銷燬、監督、稽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法務部及內政部定之，以符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之意旨。","修正":"第三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n\n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n\n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者，交通勤務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交通勤務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酒精濃度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並應於實施後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受血液酒精濃度之採樣及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採樣及測試檢定後十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n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n\n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n\n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n\n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駕駛汽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n\n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科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n\n第六項血液酒精濃度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之檢體保存、銷燬、監督、稽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法務部及內政部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11661","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66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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