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201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201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7-09T12:18:35+08:00","提案日期":"2025-05-09","最新進度日期":"2025-07-08","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1_00025/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014/114420101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014/114420101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9,26,2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3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9,26,22-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7-0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44930000","議案名稱":"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13156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27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0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2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2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林岱樺","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欣純","邱志偉","黃捷","張雅琳","徐富癸","范雲","王正旭","王美惠","陳冠廷","吳沛憶","吳琪銘","陳秀寳"],"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014號","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為應國際人才競逐激烈及國內產業發展需要，亟須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進一步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台工作、居留與永久居留等待遇，並考量「數位」領域業已成為國際發展趨勢。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數位領域」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所屬之特殊專長，以及「其他因應產業發展有聘僱外國人之必要，經勞動部專案核定之工作」為專業工作；放寬取得世界大學一定排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限制；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本人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與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須符合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80","law_nam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n\n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n\n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n\n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n\n(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工作。\n\n(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工作。\n\n(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n\n(四)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n\n(五)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law_content_id":"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4","說明":"一、考量「數位」領域為國際發展趨勢，爰修正第二款增列之。\n\n二、為彈性因應國內淨零、AI及新興產業相關專業人才之需求，又以其尚涉勞動政策之規劃，爰修正第四款，增列第六目經勞動部專案核定之工作為專業工作。\n\n三、其餘未修正。","修正":"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n\n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數位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n\n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n\n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n\n(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工作。\n\n(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工作。\n\n(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n\n(四)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n\n(五)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n\n(六)其他因應產業發展有聘僱外國人之必要，經勞動部專案核定之工作。"},{"現行":"第六條　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及條件者，及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規定外，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law_content_id":"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6","說明":"為擴大攬才，將所定「世界頂尖大學」修正為「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名大學」。","修正":"第六條　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及條件者，及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規定外，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現行":"第十四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成年。\n\n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n\n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n\n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在我國就學。\n\n二、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n\n三、以前二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n\n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其居留原因係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n\n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一年。\n\n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14","說明":"一、修正第二項，為統一用語，序文酌做文字修正。又增訂第二款，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增列在我國居留期間不得計入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之規定，爰增訂之。現行第二款及第三款修正移列為第三款及第四款，並配合增訂第二款，修正第四款文字。\n\n二、修正第三項，現行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一款，並增訂第二款，參考日本「J-Skip」制度，明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一定條件者，在我國合法居留一年且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得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n\n三、修正第四項，考量取得我國博士學位者在臺求學期間約四至十年；碩士學位者約二至六年，渠等均具一定程度專業，對我國認同且無不良素行，為提升其長期留臺意願，本項明定其申請永久居留，得以其學位折抵連續居留期間。為擴大攬才，修正放寬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亦得以其學位折抵連續居留期間。又配合學位授予法第三條第一項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之規定，將「大學校院」修正為「大專校院」。\n\n四、刪除第六項，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十二項已明定授權內政部訂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標準之規定，本法無須重複規定，爰予以刪除。\n\n五、其餘未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成年。\n\n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n\n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n\n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在我國就學。\n\n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經許可居留。\n三、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n\n四、以前三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n\n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因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而在我國居留，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要件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n\n二、符合內政部公告之一定條件者，在我國合法居留一年且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n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折抵一年。四者不得合併折抵。\n\n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n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12014","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01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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