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271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271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6-11T15:16:00+08:00","提案日期":"2025-05-16","最新進度日期":"2025-06-10","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206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5/LCEWA01_110315_001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5/LCEWA01_110315_001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5_00181/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6-06","2025-06-10"],"會議代碼":"院會-11-3-15"},{"會期":"11-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6-06","2025-06-10"],"會議代碼":"院會-11-3-1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6-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60353"}],"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26590000","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17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1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25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26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6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6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7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0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11101219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20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1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9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20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世堅","鍾佳濱"],"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713號","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王世堅、鍾佳濱等16人，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以符合我國2050淨零轉型戰略，購買節能電器者將予以減徵貨物稅優惠。惟本優惠措施將屆，應檢討其續行之可行性與必要性，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節能電器者之減徵貨物稅優惠至2027年，並得視推動成效與社會需求延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易餘","張雅琳","許智傑","王美惠","陳培瑜","黃捷","李柏毅","羅美玲","蘇巧慧","王義川","吳沛憶","陳秀寳","林俊憲"],"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n\n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n\n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23-05-30-修正:15","說明":"一、為推動綠色消費，配合我國節能減碳政策方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政府針對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等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與除濕機（以下統稱節能電器）提供每臺最高新臺幣二千元之貨物稅減徵退還優惠。該措施歷經兩次延長，現行有效期限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期間已成功促進節能設備汰舊換新，降低碳排放與用電支出，對環境與民生皆具助益。然而，鑒於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之最新耗能基準將分別於一百十四年及一百十五年起實施，且為配合我國邁向2050淨零碳排政策藍圖，應續予鼓勵民眾採購高效節能產品，以提高節能電器之市場占有率，並帶動整體家電產業升級。爰此，有必要修正原條文，將該項減稅措施延長適用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條文內容維持不變，未作修正。\n\n三、為配合2050淨零轉型目標，並得因應實施成效與產業發展情形滾動調整，爰增訂第四項，授權行政院得視政策推動實際狀況延長第一項租稅優惠措施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n\n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n\n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n\n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說明":"一、《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自民國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n二、為推動綠色轉型，實踐節能減碳與永續消費之政策方向，現行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自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等級達第一級或第二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以下統稱節能電器），每臺得享有最高新臺幣二千元之貨物稅減徵退還。該項優惠措施自實施以來，已明顯促進高效率電器之普及，並帶動家庭用電節省、碳排減量與經濟負擔降低，整體社會效益顯著。\n三、考量我國已提出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推動節能產品使用為實現此路徑之必要手段之一，且冷暖氣機與除濕機之最新能源效率基準即將於一百十四年與一百十五年陸續上路，為順應能源政策發展趨勢並強化高效節能家電之市場滲透率，亦有延長相關稅賦誘因以促進產業升級與轉型之實際需求。\n四、是以，擬修正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將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增列授權條文，明定行政院得視推動成效與社會需求，延長一次施行期限，惟最長不得逾二年，以利政策彈性調整與持續精進。","提案編號":"20委11012713","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71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71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71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71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