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2786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2786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9T15:18:52+08:00","提案日期":"2025-05-23","最新進度日期":"2025-11-26","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3_00020/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羅廷瑋","牛煦庭"],"連署人":["黃仁","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廖偉翔","林國成","黃健豪","邱鎮軍","盧縣一","洪孟楷","王育敏","邱若華","游顥","廖先翔","陳雪生","鄭正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78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786","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羅廷瑋、牛煦庭等18人，近年來，醫療暴力事件頻傳，醫事人員遭受攻擊、辱罵或脅迫的情況屢見不鮮，甚至發生醫事人員遭民眾持刀砍傷之憾事。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7年至111年間，醫療機構每年平均通報322件醫療暴力案件，112年度更達331件，顯示問題日益嚴重。此類事件不僅嚴重打擊醫事人員士氣，亦使其長期處於高風險執業環境，無法安心提供醫療服務，亟需強化法律保障。爰此，應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並提高罰責，用以確保醫事人員執業安全，維護醫療環境之穩定，爰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依衛福部107年至110年「醫療機構受有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列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統計年報」顯示，每年平均有322件醫療暴力通報案件，此況除打擊醫事人員之士氣外，亦讓醫事人員時刻處於不安全之執業環境。\n\n二、爰此，為保障醫護人員之職業安全，應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並提高罰責，用以杜絕類似事件發生，以維護醫療環境之穩定。","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786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786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786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786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