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279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279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9T15:17:53+08:00","提案日期":"2025-05-23","最新進度日期":"2025-08-29","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295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3_00033/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8-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8085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449300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35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7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0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9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9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572700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0人、委員邱議瑩等19人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72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4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廖偉翔","林沛祥","林倩綺"],"連署人":["盧縣一","牛煦庭","邱若華","邱鎮軍","洪孟楷","陳菁徽","翁曉玲","馬文君","陳永康","陳雪生","游顥","謝龍介","羅明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79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799","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林沛祥、林倩綺等16人，鑑於我國勞動力短缺問題已成為影響我國產業發展之重要因素。又因少子化之故，我國高等教育招生缺口逐年擴大。是以延攬外國優秀人才來台就讀，且後續留台服務實有必要，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的續留期間折抵資格，以鼓勵更多專業人才申請來台就讀高等教育並留台貢獻所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國發會推估，2030年我國勞動力市場將面臨約48萬的人力缺口。\n二、教育部自行評估合理解決高等教育學生人數缺口之招生目標，為國際學生在2030年前要招生到總量30萬人，更強調其中要七成要讓他們畢業後，仍願意留在臺灣工作。\n三、為增加我國高等教育吸引力，並能與周邊日、韓、新加坡、港澳等地區競爭，爰調整將原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需在我國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才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續留期間，調整為學士以上學位即可申請折抵。另放寬申請永久居留的條件限制，使就讀四年以上取得學士學位的外國專業人才得折抵六個月、取得碩士學位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折抵一年，並提高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折抵年限，將博士提高為二年。","對照表":[{"law_id":"08180","law_nam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成年。\n\n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n\n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n\n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在我國就學。\n\n二、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n\n三、以前二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n\n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其居留原因係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n\n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一年。\n\n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14","說明":"一、修正第四項。\n\n二、將原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需在我國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才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續留期間，調整為學士以上學位即可申請折抵。\n\n三、放寬申請永久居留的條件限制，使就讀四年以上取得學士學位的外國專業人才得折抵六個月、取得碩士學位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折抵一年，並提高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折抵年限，將博士提高為二年。","修正":"第十四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成年。\n\n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n\n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n\n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n\n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在我國就學。\n\n二、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n\n三、以前二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n\n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其居留原因係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學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n\n一、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學士學位且就讀四年以上者，折抵六個月。三者不得合併折抵。\n\n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n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79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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