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283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283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9T15:20:06+08:00","提案日期":"2025-05-23","最新進度日期":"2025-05-27","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3_00075/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連署人":["林宜瑾","郭國文","王美惠","林楚茵","黃捷","林俊憲","陳俊宇","李柏毅","鍾佳濱","張雅琳","黃秀芳","蔡易餘","蘇巧慧","陳亭妃","吳秉叡","吳琪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835","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鑑於我國近年垃圾量持續增加，惟焚化爐處理量能並無同步提升，進而導致不肖業者任意棄置廢棄物案件頻傳，其中有害廢棄物的任意棄置不只產生衛生問題，更有可能對環境造成不可回復之傷害。為提高本法針對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行為之嚇阻效果，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台灣垃圾量逐年增加，根據環境部環境統計查詢網統計資料，自2019年突破千萬公噸，分別為2019年1,012公噸、2020年1,025公噸、2021年1,043公噸、2022年1186公噸、2023年1,131公噸。\n二、根據法務部提供之「地方檢察署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偵查新收件數」統計件數，自101年553件，106年修法後因擴大「廢棄物」範疇，106年件數超過700件，109年突破千件來到1,124件，110年統計件數飆升至1,662件。\n三、以今（2025）年為例，四月，發生桃園市觀音區安林地遭人棄置營建廢棄物及大批垃圾，逮捕兩嫌；三月，裝潢工人從台中跨區到彰化棄置事業廢棄物，逮捕一嫌；二月，台中市大安區保安林地去年遭人棄置大量不明廢污泥，警方循線逮捕三嫌；一月，苗栗觀光秘境遭濫倒廢棄物，逮捕三嫌。","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n\n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n\n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n\n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n\n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n\n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16-12-30-修正:53","說明":"一、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然而任意棄置廢棄物造成之汙染卻由民眾共同承擔，尤其本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所述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對環境影響更甚嚴重，不肖業者為求獲利，任意棄置農田、魚塭、水域所造成的危害更是難以估計，導致業者取得高額營利，但危害卻由人民共同承擔的惡果。\n\n二、為遏止本條文第一項所列之違法情形再對環境造成傷害，遂提高刑期與罰鍰金額，以期強化處罰及達到嚇阻效果。","修正":"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n\n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n\n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n\n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n\n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n\n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3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83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83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83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