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337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337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7-01T18:17:24+08:00","提案日期":"2025-06-20","最新進度日期":"2025-06-24","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7/LCEWA01_110317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7/LCEWA01_110317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7_00026/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會期":"11-03-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0","2025-06-24"],"會議代碼":"院會-11-3-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顏寬恒","羅廷瑋"],"連署人":["翁曉玲","柯志恩","徐巧芯","羅智強","黃珊珊","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邱鎮軍","陳玉珍","王鴻薇","陳超明","陳菁徽","林思銘","羅明才","李彥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37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377","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羅廷瑋等17人，有鑑於政府在推動六期環保車政策時，部分法規過時，民國95年前出廠之車輛，現已了了無幾，許多大客車業者無法享有免徵貨物稅的優惠，造成購買新車經濟負擔沉重；大客車車輛出廠超過15年仍在行駛，將導致許多危險與問題，如機件老化與失效風險增加、安全設備落後、增加維修成本高與車輛不安全性、排放汙染嚴重等，故為保障我國國人交通安全及健康，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六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n\n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n\n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22-12-23-修正:22","說明":"一、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正式升格改制為部，爰予以修正機關名稱。\n\n二、大客車是指座位數在十個以上（包含駕駛員和服務員），或總重量超過三千五百公斤的客車，係設計用於載運大量乘客的汽車；依規定，大客車出廠屆滿15年需進行底盤安全檢修，完成者始得繼續行駛3年，然就交通安全及產業效益而言，大客車輛行駛超過10年，即應考慮汰舊換新，避免因設備老舊、安全設備落後等問題增加行車風險、維修成本及空氣汙染，因此大客車業者車輛定期汰舊換新不僅係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亦有助於減少空氣汙染，故為保障國人安全並鼓勵大客車業者定期更新車輛，爰針對減免貨物稅提出修正，以利降低業者購置新車負擔並提升業者汰舊換新意願。","修正":"第十二條之六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n\n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環境部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n\n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部定之。\n\n第一項所定之大客車，自本條文生效日起六年內，報廢出廠十五年以上之大客車者，於報廢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大客車且完成新車牌照請領登記者，其新購之大客車免徵貨物稅。\n前項免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37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337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337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337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