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364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364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7-08T18:17:52+08:00","提案日期":"2025-06-27","最新進度日期":"2025-07-01","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8/LCEWA01_110318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8/LCEWA01_110318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8_00020/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素月","賴瑞隆"],"連署人":["羅美玲","王正旭","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徐富癸","何欣純","王義川","吳秉叡","李柏毅","黃捷","林岱樺","林宜瑾","張宏陸","許智傑","林月琴","蔡其昌","李昆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6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641","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賴瑞隆等18人，有鑑於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並能因此減徵貨物稅，本條規定實施至今後不但有效創造節電效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更節省民眾電費負擔，惟現行規定屆滿後若欲繼續減徵即須再次修法，二○五○淨零排放為一長遠政策，如此實為不便，為繼續落實節能減碳綠色消費，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並達成二○五○淨零排放之目標，故增訂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之規定，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n\n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n\n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25-06-10-修正:15","說明":"節能減碳綠色消費一直為我國欲極力推動之政策，二○五○淨零排放也是我國亟欲達成之目標。為落實上開目標，政府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規定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本項規定已歷經三次修正，延長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實施至今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對社會產生良好影響。為使政府政策能適時滾動檢討，無須頻繁修法，爰增訂第四項規定，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期限，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n\n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n\n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n\n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64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364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364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364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