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463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463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2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0T12:14:41+08:00","提案日期":"2025-07-18","最新進度日期":"2025-12-09","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1/LCEWA01_110321_001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1/LCEWA01_110321_001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21_00185/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52/11424026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52/114240265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89000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俊宇等24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廖先翔等25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0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3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4人「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5人「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8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1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5人「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1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3人「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463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463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鐵路設施為我國重要關鍵基礎設施，惟鐵路從業人員執勤時受攻擊案件之數量，自111年2件、112年2件、113年7件，近三年來對鐵路從業人員攻擊案件暴增近2.5倍，且僅就114年上半年而言，更已發生5起對鐵路從業人員之攻擊案件；另揆諸臺灣鐵路公司七個月以來已發生十起人為疏失導致之調車事故，亦足徵相關鐵路機關對於內部從業人員之基礎訓練有所不足，上開缺失非但嚴重影響鐵路從業人員執勤時之安全性，更有危害鐵路運輸安全之虞，遂為保障鐵路從業人員之職場安全與鐵路營運時之乘車秩序，爰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n\n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n\n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20-05-05-修正:70","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揆諸本法第五十六條之四之立法目的，本即係希望藉由相關培訓，提升鐵路從業人員執勤時安全性，直、間接保障鐵路行車與大眾運輸之安全；惟查，近年來旅、乘客於車站、列車內攻擊鐵路從業人員事件依然頻傳。僅就臺灣鐵路公司而言，相關攻擊案件數，自111年2件、112年2件、113年7件，暴增2.5倍；而114年截至5月為止，更已發生至少5件攻擊事件，顯見相關針對鐵路從業人員之暴力案件已日趨嚴重。\n\n三、復審酌鐵路從業人員執勤時所從事之業務，除有包括監督列車正常運行、處理緊急突發事故、協助乘客疏散、執行安全規定等，均係為確保站內秩序與列車營運時之行車安全，如僅仰賴從業人員個人訓練，而未促使鐵路機構為更積極之介入，如提供保安等輔助人力或密錄器等輔助設備，提供從業人員周全之保護，對於從業人員之人身安全保障恐未盡周延。綜上所述，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立法例，新增第一項前段，明文化鐵路機構之保護義務。","修正":"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並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n\n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n\n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鑑於臺灣鐵路公司於113年12月底至114年6月以來，七個月間業已發生10起人為疏失之調車事故，為求落實相關鐵路機構人員訓練之落實，並配合第五十六條之四修正課予鐵路機構保護從業人員之義務，遂就鐵路機構未落實保護義務部分，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立法例，明定相關罰則，並得按次處罰，以保障勞工職場權益與旅運安全。","修正":"第六十七條之三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或未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n\n有前項情形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鐵路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時，多係基於維護乘車秩序與公共運輸安全等公益目的，故於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維護公共利益時，亦應享有相當安全之工作環境；退步言之，以暴力、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者，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不只涉及對於個人之人身安全，於列車車廂、站內發生之暴力襲擊，都可能引發集體恐慌，破壞運輸秩序，僅以行政罰之方式顯然無法有效嚇阻相關不法行為，故有透過專法規定更具針對性刑罰之必要。此有韓國《鐵道安全法》，對於類似攻擊案件，明定以徒刑之規定可稽。\n\n三、爰此，以強暴、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攻擊鐵路從業人員，妨害其執行業務，不僅是單純對個人的人身侵害，更是對於公共安全與運輸秩序的挑戰；遂參考國際相關立法例與國內醫療法之體例及刑罰比例，就涉嫌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課予相當刑事處罰，以期提升國內鐵路交通韌性，維護鐵路機構從業者人身安全與公共運輸之秩序。","修正":"第六十八條之四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463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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