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558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558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2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2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9-01T18:13:50+08:00","提案日期":"2025-08-22","最新進度日期":"2025-08-26","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6/LCEWA01_110326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6/LCEWA01_110326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26_00021/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2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8-22","2025-08-25","2025-08-26"],"會議代碼":"院會-11-3-26"},{"會期":"11-03-2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8-22","2025-08-25","2025-08-26"],"會議代碼":"院會-11-3-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提案人":["李坤城"],"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584號","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1人，有鑑於對未成年違反性自主之犯罪，被害人常因其身心尚未成熟及與加害人不對等權力關係等因素，當下無常識和能力或是心生畏懼不敢對加害者提出刑事告訴，致其當下難以求助，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之時，恐已超過現行刑事追訴期。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未成年受害者之保障，規定對於未成年性犯罪之追訴時效，自受害者成年後起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雅琳","林楚茵","賴惠員","陳秀寳","徐富癸","王正旭","林宜瑾","吳思瑤","羅美玲","王義川","范雲","何欣純","陳俊宇","郭昱晴","林月琴","黃秀芳","沈伯洋","陳素月","黃捷"],"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04","說明":"鑑於對未成年違反性自主之犯罪，被害人常因其身心尚未成熟及與加害人不對等權力關係等因素，當下無常識和能力或是心生畏懼不敢對加害者提出刑事告訴，致其當下難以求助，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之時，恐已超過現行刑事追訴期。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未成年受害者之保障，規定對於未成年性犯罪之追訴時效，自受害者成年後起算。\n\n依據法務部統計，2015年至2024年間，高達248人之性侵害案件因已過時效，結果以不起訴結案，有必要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犯罪案件，就追訴權時效為特別規定。","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n\n對未成年者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者，第一項期間自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說明":"一、有鑑於許多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中，加害者常趁受害者智識尚未成熟之際施以侵犯、控制，使受害者陷入不對等的權力關係，難以尋求協助，且喪失自主行動的能力，導致無法在現行刑法所規定的追訴時效內提出控訴與究責。\n二、綜上，針對未成年性侵害案件追訴權因期間未起訴而消滅之期間計算，應以受害者成年後起算，以落實未成年受害者保障。","提案編號":"20委11015584","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58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5584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5584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5584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