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570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570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2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2-10T12:16:15+08:00","提案日期":"2025-08-29","最新進度日期":"2026-02-10","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7/LCEWA01_110327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7/LCEWA01_110327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27_00040/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253/115430025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253/115430025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會期":"11-03-2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8-29"],"會議代碼":"院會-11-3-2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1-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128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2-1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92110000","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吳宗憲等22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60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3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宗憲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提案人":["吳宗憲","王鴻薇","林沛祥","王育敏","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705號","案由":"本院委員吳宗憲、王鴻薇、林沛祥、王育敏、廖偉翔等22人，鑑於近年集團式詐欺犯罪盛行，且妨害性隱私、兒少性剝削及組織犯罪等問題日益嚴峻，該等犯罪不僅具有高度危害性，亦有高度再犯之可能，為保護潛在被害人，確保偵查順利，實有納入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之必要，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徐欣瑩","呂玉玲","羅智強","陳雪生","謝龍介","游顥","葛如鈞","黃建賓","羅廷瑋","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陳菁徽","牛煦庭","魯明哲","盧縣一","柯志恩","許宇甄"],"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n\n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n\n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n\n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n\n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n\n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n\n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n\n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n\n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n\n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n\n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n\n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19-12-17-修正:133","說明":"一、考量詐欺慣犯具高再犯率之犯罪特性，且為嚴懲高額詐欺犯罪及集團式詐欺犯罪類型，詐欺危害防制條例已於一百十三年七月公布，惟被告所犯之罪，如無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縱有再犯可能，亦不得羈押之不合理現象，故增列為預防性羈押之適用對象，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n\n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行為，具有反覆實施的特性，自應增列為預防性羈押之適用對象，爰增訂第一項第十二款。\n\n三、近年來涉及妨害性隱私及兒童少年性剝削之案件頻傳，相關犯罪態樣包括偷拍散布、AI合成影像等，常具有高度再犯傾向，基於社會保護及保障被害人權益，自有增列為預防性羈押適用對象之必要，爰增訂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n\n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n\n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n\n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n\n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n\n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n\n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n\n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n\n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n\n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n\n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n\n十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n十三、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n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提案編號":"20委11015705","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70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570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570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570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