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613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613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0-08T15:14:24+08:00","提案日期":"2025-09-30","最新進度日期":"2025-09-30","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2/LCEWA01_110402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2/LCEWA01_110402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2_00018/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9-30"],"會議代碼":"院會-11-4-2"},{"會期":"11-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9-30"],"會議代碼":"院會-11-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瑞隆","莊瑞雄"],"連署人":["郭國文","王正旭","蔡易餘","黃秀芳","陳秀寳","王義川","李柏毅","李昆澤","徐富癸","黃捷","范雲","沈伯洋","吳思瑤","王美惠","林月琴","郭昱晴","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13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131","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莊瑞雄等19人，鑑於近年非法盜採土石案件屢見不鮮，不法集團甚至大規模盜採農地及國有地土石，並回填營建廢棄物，嚴重危害水源水質、農業利用、國土保育以及環境安全等情事。然現行「土石採取法」對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處罰金額度過低，難以有效遏止大規模集團性不法行為，且不法者往往將罰鍰視為營利成本之一環，致使嚇阻功能不足。為加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罰鍰及連續處罰金額度，並強化涉案設施、機具之沒收處置規範，俾有效防制非法開採土石、維護國土及環境安全，爰擬具「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幅提高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罰鍰標準，以期形成實質嚇阻，防杜不肖業者重複實施不法行為，由現行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鍰。\n二、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按日連續處罰金額由現行「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以提高罰則強度，確保不法集團無利可圖。針對涉案船舶、機具，無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皆應沒收並依法處置，避免犯罪工具重返市場或再次被利用。\n三、配合第三十六條罰鍰提高，為貫徹比例原則並避免罰則失衡，爰對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以及第三十九條一併修正。","對照表":[{"law_id":"01965","law_name":"土石採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n\n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n\n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n\n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公用。\n\n二、廢棄。\n\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23-12-18-修正:48","說明":"一、大幅提高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之罰鍰，俾有效阻斷不肖業者之不法行為。\n\n二、大幅提高按日連續處罰金額度由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以下，提升對大規模、集團性非法採取行為之嚇阻力。\n\n三、對於涉案船舶、機具等之犯罪工具，應予以強化沒收，避免該犯罪工具再次被利用。","修正":"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應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n\n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n\n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n\n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公用。\n\n二、廢棄。\n\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現行":"第三十七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全部或一部停工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47","說明":"配合第三十六條罰鍰之加重，為確保本法罰則體系之一致性與比例原則，爰對本條為相應修正。","修正":"第三十七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全部或一部停工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三十八條　未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整復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整復；屆期不辦理整復或整復不完整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遵行為止。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土石採取人負擔。","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48","說明":"配合第三十六條罰鍰之加重，為確保本法罰則體系之一致性與比例原則，爰對本條為相應修正。","修正":"第三十八條　未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整復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整復；屆期不辦理整復或整復不完整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遵行為止。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土石採取人負擔。"},{"現行":"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二十條規定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採取土石，並辦理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整復及防災措施者。\n\n二、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採行安全措施或為安全措施設計、管理及維護者。\n\n因違反前項規定導致災變或影響環境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同一土石採取人爾後之土石採取許可證申請。","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49","說明":"配合第三十六條罰鍰之加重，為確保本法罰則體系之一致性與比例原則，爰對本條為相應修正。","修正":"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二十條規定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採取土石，並辦理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整復及防災措施者。\n\n二、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採行安全措施或為安全措施設計、管理及維護者。\n\n因違反前項規定導致災變或影響環境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同一土石採取人爾後之土石採取許可證申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13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13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13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13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