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634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634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1-18T18:15:07+08:00","提案日期":"2025-10-14","最新進度日期":"2025-11-18","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4/LCEWA01_110404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4/LCEWA01_110404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4_00063/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829/114420182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829/114420182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1-1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4850000","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16134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議案編號":"202110162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5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邱志偉","黃秀芳","陳俊宇","陳素月","沈伯洋","徐富癸","鍾佳濱","羅美玲","郭昱晴","林淑芬","王世堅","許智傑","陳秀寳","陳瑩","何欣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34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344","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近年離岸風力發電快速發展，海底電力電纜已成為國內電力傳輸之重要設施。若遭不法侵害，將嚴重影響供電安全與社會民生，攸關重大公共利益。爰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底電力電纜明定納入保護範圍，並增訂過失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其功能之刑罰規範；同時，針對故意侵害特定電業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相關犯罪工具（如船舶、機械設備等）不問所有權均應沒收，並授權檢察機關依個案情節妥速處置，以全面強化電力設施安全與供電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或調度室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23-05-30-修正:80","說明":"一、近年國內積極推動離岸風力發電，並為強化電力傳輸所需，爰於第一項增列「海底電力電纜」為保護客體，使其與既有電業設備一併納入保護範圍，以避免海纜遭侵害影響電力輸送及供應，確保供電穩定。凡發電業及輸配電業設置之海底電力電纜，無論電壓等級，均屬保護對象。\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未修正。\n\n三、考量海底電力電纜對電力穩定供應之重要性，如因過失毀損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致其功能受阻，將對國內電力造成嚴重衝擊。又海底管線圖資業已公開於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作業者，均應事先知悉並避免侵害。爰參考《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增訂第四項，明定過失犯之處罰。\n\n四、現行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內容不變。\n\n五、為維護供電安全，對於故意侵害第一項所列電業設備（含海底電力電纜）之犯罪態樣，犯罪工具如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無論所有權歸屬，均應予以沒收，並須規範其處置方式。爰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六項。其處置方式如下：\n\n(一)沒收物適合公務使用者，得無償留供原機關或其他機關使用。\n\n(二)考量保管成本與價值，認無拍賣或變價實益者，得予廢棄。\n\n(三)其他適當方式，如捐作公益或教學使用。","修正":"第七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調度室，或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34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344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344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344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