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639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639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0-29T18:13:59+08:00","提案日期":"2025-10-17","最新進度日期":"2025-10-21","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5/LCEWA01_110405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5/LCEWA01_110405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5_00043/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月琴","林宜瑾","吳思瑤"],"連署人":["林淑芬","黃秀芳","王正旭","吳沛憶","沈伯洋","陳俊宇","王定宇","李坤城","陳瑩","羅美玲","蔡易餘","黃捷","林楚茵","王世堅","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許智傑"],"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39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398","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林宜瑾、吳思瑤等20人，為衡平法秩序之安定性，並同時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訴追義務。考量性犯罪本質具隱密性及特殊性，未成年被害人因身心尚未發展成熟，對於遭受性犯罪後恐因心理創傷或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存在權力不對等，使被害人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為使被害人受到更完整保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性騷擾、性侵害及性剝削犯罪具有隱密性及特殊性，受害兒少囿於身心與智識尚未發展完全，可能難以意識到自己遭受侵害，或因心理創傷、與加害人權力不對等，難以向外求援致無法及時提起訴訟，待其成長後欲向加害人追究刑事責任之時，其追訴權時效恐已消滅而無從實現司法正義。\n二、為保障受害兒少權益，爰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七條、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增訂觸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04","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有鑑於性騷擾、性侵害及性剝削犯罪具有隱密性及特殊性，受害兒少囿於身心與智識尚未發展完全，可能難以意識到自己遭受侵害，或因心理創傷、與加害人權力不對等，難以向外求援致無法及時提起訴訟，待其成長後欲向加害人追究刑事責任之時，其追訴權時效恐已消滅而無從實現司法正義。\n\n三、為保障受害兒少權益，爰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七條、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增訂觸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n\n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39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398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398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3980000/meets","name":"meets"}]}